男子帮女友自杀涉嫌故意杀人被批捕
2012年12月9日傍晚,在租房附近菜市场地摊旁喇叭的吆喝声中,王江勇和女友同时朝一位推车的中年妇女走去。 问完价格后,他们毫不犹豫地买了1包老鼠药和2包蟑螂药。之后,两人相约自杀:服毒、拿刀互相捅刺、煤气自杀。可让王江勇没想到的是,他把女友捅死,自己寻死却没成功。最终,他因涉嫌犯罪而被批捕。 27岁的王江勇1米6出头,出生在湖南一个农村家庭,技校没毕业就出来“混社会”。在看守所里面对记者说,他有些后悔,亲口承认“毁了两个家庭”。 2012年的广州“孝子弑母”案已获判决半年多了,可仍让人有些困惑的是:获对方同意而帮人自杀,这种行为该如何定性。 牌桌好感 初中还没毕业,家住湖南省株洲的王江勇在班主任的推荐下,报读了当地一家私人技校。经历了一年多“天天吃饭、睡觉、打牌”的日子后,他来到了深圳一家公司实习。 技校肄业,王江勇再次南下广东。2007年到2008年,他在广州先后换了多份工作。由于工厂效益不好,对薪水颇有期望的他最终辞掉了工作,租住在广州市黄埔区南岗街沙涌大街44巷的租房里。 2012年6月,住206室的王江勇在朋友的邀请下,来到403房打麻将。几次下来,他对牌桌上一位长得比自己稍高、年龄小5岁的湖南衡阳老乡小静(化名)有了好感。 从小静口中得知,她之前在黄埔区一家KTV里上班,此前曾交过一个男友,后来分手了。小静有个6岁的女儿,是她早在读书时,和家附近的一位男人所生。但知道这些内情后,王江勇并没有介意。两人很快成为恋人。 省亲变卦 2012年10月,中秋和国庆“双节”双至,王江勇及小静满怀期待地回湖南老家省亲。 “我去她家里,她父亲和其他家人都没有意见”,王江勇说,那段时间,他在小静家里住了四五天,之后两人还相互到对方亲戚家串门。 回到广州后,两人像小两口一样过日子。可王江勇说,接下来,他们却接到了“噩耗”:小静的父母反悔了,不同意两人在一起。 “当时的原因有多方面,说我没有房子,个子也比小静矮一点。”在黄埔看守所里,留着平头的王江勇说。说完后,他还提出能否要一支烟抽。 “一个打工的,要想买一套房得多难呐。”王江勇记得,之后,小静的家人隔三差五地打电话过来,表示不同意两人在一起。为此,小静还曾告诉他,“感觉心理压力挺大的”。 相约自杀 这样持续了约一个月。“11月左右,我们就想过要一起自杀,但没有执行。” 2012年12月9日傍晚5点多,小静和王江勇手挽手,来到黄埔区沙步市场买菜。在人群喧闹声中,喇叭的吆喝声格外刺耳,两人的目光同时被一位推着车的中年妇女所吸引。 问完价格后,王江勇拿出钞票,买了1包老鼠药、2包蟑螂药。之后,又买了青菜、土豆、火锅料和十多元钱的鱼。 回到租房,两人张罗鱼火锅。“我放老鼠药,她放蟑螂药”。王江勇对白色老鼠药、黄色蟑螂药记得很清楚。为了增强药效,在买来的饮料中,他们也放了药。 王江勇说,晚上10点多,感觉有点饿,两人又喝了些火锅汤。可是,除了听到“肚子里面有点叫声,其他反应都没有”。 一觉醒来,已是第二天下午4点多,两人发现对方都还在,于是,又一起去买菜做晚饭。饭后,像平常一样在家看电视、上网。 求死未死 2012年12月11日。望着租房桌子上的两把闪着寒光的水果刀,王江勇和小静去意已决。 王江勇拿了把木把柄的刀,长约15厘米,小静拿了把塑料柄的刀,长约10厘米。把房间的灯关掉,两人赤身躺在床上,“我往小静的身上捅了一刀,小静在我的胸口也捅了一刀”,王江勇亲眼看见小静抽动了几下,然后两人睡去了。 下午5点多,醒来的王江勇发现小静躺在床上一动不动。帮她穿好衣服后,他把两把刀扔到楼下靠近保安亭的垃圾桶里,然后到楼下买了包烟。 坐在沙发上、床边,王江勇一边抽烟,一边盘算:“用刀自杀吧,自己下不了手。”一番挣扎后,他决定想个安静点的死法。 2012年12月13日晚上8时许,他拿起放在租房桌上的煤气配送卡,用小静的手机打了个电话。可一小瓶煤气都放完了,他还是没死成。14日中午,他再次打电话叫煤气。当把空煤气瓶提下去时,在楼道里,他碰到了正好下楼的房东。 房东问他,有股煤气味,是不是房间漏煤气了。王江勇从容地回答:“昨天做饭时有点漏气,现在没事了。”把煤气瓶提进房间,他用衣服堵住了门缝,然后再次打开了煤气瓶,并来到小静身旁躺下。 浓烈的煤气味,引起了邻居的警觉。邻居告诉房东后,一行人前来撞门,但没人开门。报警后,王江勇被救。后来的鉴定显示,王江勇也被小静捅成了轻伤。 目前,王江勇涉嫌故意杀人罪,已被广州市黄埔区检察院批捕。 疑 “受托杀人”也算故意杀人? 2012年5月30日一大早,广州市番禺区法院外面围满了来自全国各地的媒体。这天,“孝子弑母”案一审宣判。 时年41岁的邓明建是四川籍外来务工人员。2011年5月16日14时许,租住在番禺的邓明建报警,称其母亲在出租屋内自然死亡。但警方尸检却发现属于中毒死亡,其后邓明建坦承,其受母亲请求买来农药帮其安乐死。邓明建被番禺区法院判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判决后,他没有上诉。 邓明建案的判决,让一些人不解:获对方同意帮人自杀,也算故意杀人? 事后,广州市番禺区法院的法官撰文系统分析了该案。据法官介绍,帮助自杀,是指在他人已有自杀意图的情况下,帮助他人实现自杀的行为:“帮助他人实现自杀,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基于他人的要求,对他人实施了杀人行为,使其实现自杀,法学界通常称之为‘受托杀人’;二是为他人自杀提供便利条件,例如提供药物、针剂或其他自杀工具,但自杀行为是其本人实行的。” 这位法官说,传统刑法理论认为,对于前一种情况,行为人由于对他人实施了杀人行为,即便有被害人的承诺,也不能成为免责的事由,而应按故意杀人罪论处;对于后一种情况,如果客观上存在因果关系,并且行为人主观上对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持放任乃至希望的态度,该行为即对社会具有一定的危害性,也应构成“故意杀人罪”。 析 客观上实施了剥夺生命的行为 “帮助自杀行为与刑法理论中非法阻断理由‘被害人承诺’非常相近。然而,被害人承诺的范围并不是没有限制的,如生命权、健康权等重要人身权益,就不属于被害人承诺的范畴。故刑法理论界的通说认为,即使帮助自杀的行为人得到了被害人的承诺,但由于超过了‘被害人承诺可处分的权利范围’,不属于刑法上非法阻断理由意义上的‘被害人承诺’,不能排除其违法性,仍然成立犯罪。”这位法官说。 而经办王江勇案的黄埔区检察院的检察官则向记者表示,王江勇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小静死亡,客观上实施了剥夺生命的行为,虽然其行为经小静同意,但在我国刑法中依然构成故意杀人罪,只是与普通的故意杀人有所区别,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孝子弑母案”被认定为“情节较轻”,但“帮助自杀”行为是否一律属于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呢?对此,番禺区法院的法官认为,这种观点有一定的市场,但“不恰当”。在帮助自杀的行为中,也可能存在手段残忍、仇恨杀人等恶劣情节,应结合案件事实与证据来考量。 |
关键词:故意,批捕,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