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打死“骗子”潜逃9年终自首
4人群殴“骗子”致死,其中1人潜逃9年终于投案。记者近日从朝阳法院获悉,韩兵构成故意伤害罪,被朝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8月23日,王某与丁某(此二人均已判刑)结识了广利集团项目经理范某。 范某许诺将本市王府世纪大楼五、六层的装修工程承包给二人。后来,王某和丁某渐渐对范某产生怀疑,觉得范某是个骗子。王某和丁某将此事告知朋友李某(也已判刑)、韩兵,李某觉得范某像1999年使用相同方法骗取其父工程款的人。 同年8月25日,王某与李某、丁某、韩兵决定揭穿范某,索要赔偿,如果范某不给,就打一顿然后送公安机关。当天下午6点左右,韩兵等4人以看图纸为名将范某及其同事,约至朝阳区劲松一酒楼包间内。李某在该包间内认出,范某正是先前诈骗过其父钱财的人,于是一怒之下将其摔倒,韩兵对范某拳打脚踢。韩兵随后又打电话叫来一个外号“郭三儿”的人,两人持续殴打范某。之后韩兵等人又将范某带至海淀区五棵松一歌厅内,继续对其进行殴打。后见范某伤势较重,韩兵等人让范某同事将其带走,范某被送往医院4天后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韩兵慌忙逃跑,躲避警方抓捕,韩兵这一逃就是9年。2011年,公安部展开“清网行动”。迫于警方追捕的压力,韩兵于2011年12月1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朝阳法院认为,韩兵构成故意伤害罪。在此之前,韩兵曾因犯抢劫罪于1997年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经减刑于2002年1月释放。韩兵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以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其潜逃后主动投案,当庭自愿认罪,故对其所犯罪行酌予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韩兵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和在共同犯罪中的罪责,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
关键词:法院,犯罪,自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