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虐童案”:养母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
“我没犯罪,我承认我的教育方式不当。”作为备受关注的“南京虐童案”当事人,今年50岁的李征琴在庭审中说。从9月28日9时30分开庭,一直到9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法院用了两天半时间审理了这个案子。 2015年4月3日,微博上一组男童浑身是伤的照片在网络上广泛转发,舆论不断发酵,“南京虐童案”迅速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在两天半的庭审中,是否第一次家暴、收养手续是否合法、男童“小宝”的伤情鉴定这三个方面,直接影响被告人李征琴的犯罪与否的认定,亦成为此次庭审的争议焦点。 9月30日14时,江苏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李征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几个月来,案情的发展也多次引起社会热议。这桩由网络微博引发的热点事件,引起社会对家庭暴力和家庭教育的关注和思考,不当的家庭教育牵动着整个社会对未成年人群体保护的关注。 庭审首日,坐在被告席上的李征琴,手里抱着一沓材料。她曾是一家媒体驻江苏记者站的副站长,庭审中,她多次情绪激动,大喊大哭。“我不可能打这么重的,小宝是我的儿子,我很爱他。” 今年4月4日,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南京”称,4月2日,南京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街道辖区某学校老师反映,该校一名学生身上有多处表皮伤,警方正式介入开展调查工作。 4月12日,南京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征琴。4月19日,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7月21日,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李征琴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9月28日正式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李征琴的辩护人王永杰律师为其做无罪辩护。 检察官称,从2014年6月以来,男童小宝的养母李征琴因教育问题对受害人进行打骂。 9月28日,李征琴在庭上辩解,2013年6月收养男童小宝时,6岁的小宝有很多不好的习惯,经常撒谎,抄袭同学作业以及作弊。3月31日,小宝再次撒谎。李征琴就先后用抓痒挠和跳绳抽打小宝,但没有过于用力。 在法庭上,李征琴演示了打人的过程,如何挥动跳绳抽打男童。 李征琴表示,那是她第一次打孩子,孩子考试作弊并且向她炫耀成绩,她非常生气,才做出抽打行为。 根据李征琴的丈夫和学校老师证言,证实小宝多次被殴打。 值得注意的是,据公诉人介绍,被告人是在2013年6月3日在安徽省来安县民政局办理的收养手续,并将孩子带到南京生活。 庭审中,公诉人对李征琴的收养手续合法性提出异议。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领养孩子,收养人需办理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可是丈夫施某某和李征琴均有子女,并且所递交的无子女证明盖的章与浦口街道、大厂街道计生部门的专用章不符,是属于虚假的印章。 9月30日下午两点开庭,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宣判,李征琴对男童小宝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有自首情节,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在法庭上的李征琴一度情绪激动、失控,甚至大喊。 在休庭1小时35分钟后,合议庭宣布,李征琴在羁押室试图撞墙,出现企图自杀行为,合议庭研究决定,依法将其实施逮捕。 在两天半庭审中,轻伤还是轻微伤成为控辩双方辩论的焦点,小宝的伤情鉴定结论,将直接影响被告人行为的定性。 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小宝挫伤已达体表面积的10%,身上出现150多处挫伤,认定为轻伤一级。 李征琴的辩护人王永杰律师对此表示异议,认为评定为轻伤没有依据。 9月28日,李征琴聘请法医鉴定专家胡志强出庭,并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由胡志强和法医庄洪胜联合出具的“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 胡志强认为小宝皮内出血为主,且伤后当日能安卧,次日能正常上学,3至4日即基本吸收,说明其损伤轻微,不应属于轻伤范畴。 对于此份审查意见书,法院认为审查意见书缺乏法律依据,并未采信。 庭审当日,小孩的生母生父一直在法院门口徘徊。受害人小宝的生母张某曾向检察机关提交要求不追究李征琴刑事责任,已和李征琴达成谅解协议书。 |
关键词:虐童,有期徒刑,养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