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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遭遇被“冒名”婚姻 起诉亲妹妹成功“离婚”

来源: 人民政协报 作者: 2015-09-08 11:2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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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冒名“结婚”身份归位不容易

本案案情比较奇特。我国婚姻法对于婚姻无效和可撤销有着明确的规定。

婚姻法第10条对婚姻无效的事由做了列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但本案中妹妹李华冒用了姐姐李丽身份的行为却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形。李丽本想以妹妹结婚时未达到法定婚龄这一事由宣告妹妹婚姻无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诉讼时李华已经达到法定婚龄,属于“法定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情况。

婚姻法第11条规定了可撤销婚姻的适应条件:“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换言之,只有受到“胁迫”的婚姻才可以适用,本案中李华结婚时并未受到外力胁迫,法官也无法据此撤销这段婚姻关系。

法官调解过程中向当事人进行了适当释明,希望双方可以接受父母提出的解决方案,通过妹妹“离婚”的形式予以解决,但是姐妹俩都不同意此种解决方案。

法官权衡再三后认为,李丽在整个事情的发展过程中并无过错,其合法权益理应受到保护。对于李丽来说,在这场婚姻登记中,既没有真实意思的表示,也违背了其自身的真实意愿。妹妹冒用了李丽的身份进行婚姻登记侵犯了李丽的婚姻自主权,违背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其婚姻应属无效婚姻。据此支持了李丽的诉讼请求。

案后余思:

“无过错方”婚姻权利应全力保障

本案虽然尘埃落定,但是却给李家的家庭关系带来了巨大的裂痕。案件处理中法官也是费尽心思。

为了保护“无过错方”的权利,法官考虑了几条解决途径:1.通过扩大解释适用“受胁迫”这一法定事由,撤销“冒名”婚姻关系。从意思表达自由角度来说,完全无意思表达的“被冒名”行为应低于“受胁迫”的意思表达真实程度。所以,“被冒名”也应该属于可撤销的婚姻行为。2.原告撤诉,通过行政诉讼形式撤销婚姻登记行为。该方案无疑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且时过境迁后当时婚姻登记行为是否违法或有瑕疵的取证难度也很大。3.依据婚姻法“婚姻自主”的基本原则,确认婚姻无效。这是对当事人权益保障最为彻底的解决途径,法官也正是出于保障“无过错方”权利的考虑选择适用了该方案。

(文/江鹏程 作者单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关键词:李丽,冒名,离婚,婚姻关系,1983年,亲妹妹,婚姻权利,婚姻自由

责任编辑:景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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