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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灭门案800余万遗产纠纷终结

来源: 京华时报 作者: 2015-08-28 09:5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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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兴灭门案的凶犯李磊被执行死刑后,其身后的财产分割问题尘埃落定。记者昨天获悉,此案历经4年审理,市二中院终审认定李家遗产共计800多万元,李磊的奶奶继承437万余元,姥姥继承266万余元,岳父母继承109万余元。

  李家遗产总价值800余万

  李磊于2011年9月16日被执行死刑。此前,他立下书面遗嘱,表示愿意将其名下的所有房产以及其全部财产给其奶奶。

  2011年9月19日,李磊的岳父母委托律师向大兴法院递交诉状,起诉李磊的奶奶和姥姥,启动了财产分割的司法程序。

  李磊的岳父母诉称,在法院审理李磊杀人案过程中,他们和李磊的奶奶、姥姥都分别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北京市高院作出裁决后,各方未能就析产继承事宜达成一致性意见。他们起诉要求依法分割李磊及被李磊杀害的6名家人的家庭共有财产,并由他们继承遇害女儿及两个外孙名下的财产份额。

  大兴法院审理后查明,涉案遗产包括7套房产、1辆汽车及存款等。庭审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以议价的方式评估涉案房屋及车辆。最终议价结果为,房屋及汽车总价值800余万元。

  回迁房归属问题争议大

  案件审理期间,各方对7套房屋的分割争议很大。李家在天宫院曾有两处老宅,拆迁获得拆迁款后,用于购买了6套房屋。

  两处老宅一处曾位于天宫院新源大街,于2009年被拆迁,购置了5套回迁房。李磊的奶奶称,这处老宅建于1979年春天,建于李磊父亲结婚之前,登记于李磊父亲名下。该房屋属于李磊父亲生前的个人财产,她是李磊父亲的唯一继承人,拆迁利益应全部归她所有。李磊的姥姥不同意,认为涉案房产应该视为李磊父母的共同财产,她也有权继承。

  法院认为,由于无法确定这处老宅的具体建造时间,考虑到至2009年房屋拆迁之时,李磊的父母已共同生活30年,房屋在拆迁前有过翻修和增建,且翻修和增建时,李磊与妻子已结婚并与大家庭共同生活多年,故该房屋应为李磊父母、李磊夫妻家庭共有。综合考虑各方对房屋的建造、修缮等所做的贡献程度,法院确定李磊的父母各占房屋价值的40%,李磊夫妻各占房屋价值的10%。

  相应的,因这套老宅拆迁而得的5套回迁房,李磊的父母各占40%份额,李磊夫妻各占10%份额。

  另一套老宅位于天宫院新房区,法院认定于2001年建造,当时李磊已经成年,其妹未成年,该房为李磊父母及李磊3人共有,各占三分之一份额。相应地,用该处老宅的拆迁款购置的一套房屋,由李磊及父母各占三分之一份额。

  第7套房屋位于大兴区西红门镇,于2009年购买,登记在李磊妻子的名下。李磊的岳父母认为应该由他们继承。法院认为,李磊妻子购房在与李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房屋应为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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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1980年,灭门案,李磊,夫妻共同财产,老宅

责任编辑:李天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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