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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拟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改革试点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 2015-06-24 19: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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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北京6月24日讯 记者陈丽平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今天下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作《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曹建明说,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改革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深入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经反复征求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内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国资委、国务院法制办等单位意见,不断修改完善,就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形成了一致意见。

曹建明说,近年来,污染生态环境、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各界呼吁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公益诉讼等方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日益强烈。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一些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由于我国目前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制度还不十分完备,对此类违法行政行为缺乏有效监督。党的十八届四中会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目的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由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需要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授权,选择部分地区进行试点,为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积累实践经验。

关于试点的案件范围,曹建明说,民事诉讼法第55条将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确定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将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确定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

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身份,曹建明说,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是为了“公益”而提起诉讼,所以方案稿将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身份确定为“公益诉讼人”。这一称谓,既与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传统称谓相区分,又保持了内在的一致性。

关于公益诉讼案件的被告,曹建明说,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被告是实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被告是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关于诉前程序,曹建明说,为了提高检察监督的效力,发挥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能动性,有效节约司法资源,方案设置了诉前程序。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应当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

关于提起公益诉讼,曹建明说,经过诉前程序,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向人民法院提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或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的诉讼请求。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免缴诉讼费。

据了解,此次拟选择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等1 3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工作。试点期限为两年,自授权决定公布之日起算。

曹建明说,试点进行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将与最高人民法院共同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适时就公益诉讼案件管辖、起诉、审理中涉及的具体问题联合作出实施细则,并及时就试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中期报告。试点期满后,对实践证明可行的,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完善有关法律。

关键词: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行政机

责任编辑:景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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