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挪用单位197万元用于个人理财 被判缓刑
昨日,记者从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获悉,高某因多次挪用单位资金用于个人理财,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女子高某,是太原某集团技术中心档案室副主任、山西某某有限公司设计部管理科资料员。2009年5月至2010年5月,在担任山西某某有限公司设计部管理科资料员期间,利用负责管理单位账外资金的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单位资金进行个人理财,最高一次挪用197万元,共收益2045.82元,全部用于个人日常的生活支出。案发后,高某主动将2045.82元上缴至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高某多次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最高一次挪用数额达197万元,数额巨大、情节严重,构成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
关键词:缓刑,个人理财,挪用数额,高某,女子,挪用公款罪,太原市晋源区,有 |
责任编辑:景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