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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借款3亿 兰州中川信用社卷入“网贷第一案”

来源: 每日甘肃网-西部商报 作者: 樊丽 2015-06-03 10:2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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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10月,被媒体誉为网贷第一案——P2P平台网赢天下诈骗案在深圳开庭,“网赢天下”运营总监伍水军、总经理钟杰、法人代表龙兴国因涉嫌集资诈骗过亿元而面临指控。2015年4月20日,随着甘肃省高院公布的15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身处西北的兰州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川信用社(简称中川信用社)却意外地与网贷第一案交汇在一起:2013年6月,3亿元被化整为零分15笔在同一天贷出,众多借款人均为深圳华润通光电有限公司(简称华润通公司)员工,钟杰、龙兴国的名字赫然在列,而在“网赢天下”借贷平台上的担保公司也恰有华润通公司。

  6月1日,西部商报记者从省高院获悉,目前这些案件的判决均已经生效,信用社也于4月13日向法院递交执行申请。而兰州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川信用社究竟是如何卷入网贷第一案的风波中。

  3亿元化整为零 15笔贷款同一天贷出

  2014年下半年,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川信用社向省高院递交了15份民事起诉状,案由均为金融借款合同,15起案件的总标的达3亿元人民币。作为贷款方中川信用社将多个借款人起诉至法院,要求依约还款。这些案件的被告表面看似是个人,但是经过梳理发现,他们有一个共同的特征——深圳华润通光电有限公司(简称华润通公司)员工。

  据中川信用社起诉,2013年6月19日,贷款方中川信用社与借款人、抵押人龙兴国、钟杰等人签订个人借款/抵押担保合同一份,约定:“借款种类为短期借款、借款金额为200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14年6月21日止,按月结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2013年6月19日,龙兴国、钟杰等人作为抵押人向中川信用社出具财产抵押承诺书后,又分别与中川信用社(抵押权人)签署了一份房地产抵押物清单,约定以其各自所有的位于深圳市的房产提供抵押。合同签订后,2013年6月21日,中川信用社向龙兴国、钟杰等人的15个银行账号内分别存入2000万元。当天,龙兴国、钟杰等人向中川信用社出具提款申请书和贷款支付委托书,要求中川信用社将这15个账户内的2000万元转入深圳市东富科技有限公司开立于建行深圳水贝珠宝支行的账户内。6月24日,中川信用社以电汇方式将3亿元转入前述账户内。

  自融平台 “网赢天下”案牵出华润通公司

  就在中川信用社等着如期依约收回贷款时,被称为迄今为止诈骗金额最大的深圳网贷平台网赢天下集资诈骗案案发。据深圳市检察院指控,深圳市网赢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网赢天下)是钟文钦(另案处理)搭建的互联网借贷平台,网赢天下在其设立的网络借贷平台上发布虚假投资标的,以公开方式向公众宣传,用高额利息和奖励吸引被害人通过银行转账到该公司指定的个人账户或者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到网赢天下公司账户。被害人通过借贷平台支付给网赢天下公司的资金大多被钟文钦个人使用,借贷平台上的担保公司华润通公司、华龙天公司、德浩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钟文钦,上述担保公司并无偿还投资人借款的能力。而经审计,网赢天下事件共有1009名被害人,被诈骗金额超过1.6亿元。

  2013年年底,网赢天下法人代表龙兴国、总经理钟杰等三人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依法逮捕。而此处的网赢天下法人代表龙兴国、网赢天下总经理钟杰,正是之前中川信用社发放千万贷款的两名借款人。2014年10月,该案在深圳市中院开庭。深圳市检察院表示,在设立P2P平台网赢天下之前,深圳华润通因陷入经营困境而无法从深圳各家银行获得贷款。于是,钟文钦通过设立网赢天下平台来为该关联企业进行融资,网赢天下成为深圳华润通的自融平台。

  无法履约 借款人自辩是为公司借款

  “网银天下”的案发,龙兴国、钟杰的身陷囹圄,影响着中川信用社发放的15笔高达3亿元的贷款能否如期偿还。2014年6月21日,在贷款到期后,中川信用社并没有收到龙兴国等人的还款。于是,中川信用社将龙兴国等人起诉至甘肃省高院。省高院在受理这些案件后,依法公开审理了这15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龙兴国、钟杰并未到庭参加诉讼,只是法院在向其送达传票时,二人口头答辩称,其系为华润通办理贷款,所贷款项也全部由华润通使用,提供抵押的房屋虽登记在其名下,但系华润通出资购买,其并非实质上的权利人,不应由其承担责任。而其他被告则答辩称,自己系华润通的员工,为帮助公司解决资金困难,用房产作抵押,为公司借款,全部资金用于公司使用;公司经营不善,现已停止营业,导致贷款逾期不能归还,信用社的权利可以通过实现抵押权获得保障。

  判决还款 信用社已向法院递交执行申请

  2014年12月11日作出一审判决。甘肃省高院一审判决,龙兴国等人分别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川信用社借款本金2000万元,共计3亿元;龙兴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川信用社2014年6月30日前所欠利息,以及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给付自2014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利息;给付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川信用社律师费;如龙兴国等人未履行该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川信用社可以就龙兴国等人名下位于深圳市的房产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宣判后,龙兴国等人未提起上诉。西部商报记者从省高院了解到,目前这些判决已经生效,而信用社也于2015年4月13日向省高院递交了执行申请。

  关联关系 借款人及担保人偿贷能力不足

  永登县中川信用社的案件绝非个案,2014年省高院共受理金融借款类一审案件54件。省高院民二庭庭长李景辉说,这些金融借款案件分为三类,一类是正常的信贷纠纷;一类是因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困难或恶化,引发金融机构恐慌性诉讼;一类是金融机构涉嫌违规操作、债务人恶意违约。而中川信用社诉龙兴国等人一案正是属于最后一类。

  李景辉庭长表示,在审理案件中发现,与往年相比,2014年的金融类案件数量剧增、标的额巨大;当事人人数较多、地域分布较广,审理难度增大。在案件审理中,办案法院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一是,涉案标的额大,恐慌性诉讼高发,多起案件指向同一被告或几个有关联关系的被告;二是,金融机构对借贷企业经营信息掌握不及时,贷后跟踪监督不力,借贷企业经营状况恶化后反应迟缓,应对措施不力;三是,贷前对借贷主体调查审核不严,涉及金融债权风险的案件主要集中在外省企业和个人;四是,借款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多为关联关系;五是,部分案件存在金融机构涉嫌逃避金融监管情形;六是,被告送达难,严重影响诉讼效率。“中川信用社的案子,正是第四个问题即借款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多为关联关系。中川信用社起诉的15起案件,借款人、担保人多为90后人员,借款人及担保人财产实力及偿贷能力明显不足。存在企业互保、企业与个人互保逃避金融监管的嫌疑。”李景辉庭长如是说。

  防范金融风险 省高院发出司法建议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针对一审商事案件中发现的问题,为我省金融行业有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能动司法,2015年初,省高院向银监局、人民银行、金融办发出了[201501]号司法建议书,建议各金融机构加强监管,提高风险防范,并提出具体的对策和建议。

  李景辉庭长表示,这些对策和建议是办案法官们在对所办案件分析后,一起商讨的结果。“目前,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存在的金融借款纠纷类型及金融犯罪已在我省出现。法官们建议应加强信息互通与交流平台构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银行间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发挥信息技术在银行管理中的作用,整合各银行信贷风险管理信息,强化贷前、贷中和贷后各个环节风险检查和控制。发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威慑效应,及时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接,定期向金融机构公开审理的金融借款纠纷案件,为金融机构提供有贷款意向企业诉讼记录,进一步优化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同时,建议金融监管部门加强金融机构的合规性审查,完善风险预警防范机制,加强自身管理,严格信贷责任,落实谁放贷、谁催收、谁负责制度,加强考核管理,落实信贷责任。”

关键词:信用社,借款人,中川,借款纠纷,借款期限

责任编辑:李天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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