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院公开宣判4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3日对齐某等四人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二审公开宣判,其中两人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人免于刑事处罚。 据青岛中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被告人齐某原系青岛海尔洗衣机有限公司事业部部长,后辞职到同行业某公司任副总经理。其他三名被告人张某某、王某、张某也均为海尔集团员工,其中张某某离职后也到该公司任职。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5月间,被告人齐某违反与海尔集团签订的保密协议,通过邮件形式,向同行业某公司非法透露海尔洗衣机重要生产数据,并在当年7月辞去海尔职务到该公司就职,继续非法提供海尔洗衣机生产和采购环节重要商业数据,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 经鉴定,上述经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被告人齐某、张某某、王某、张某分别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人民币372.39万元、2579.81万元、228.91万元和129.04万元。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齐某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与他人共谋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被告人张某某以盗窃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进行披露,均造成了特别严重后果。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齐某、张某某、张某不服,提出上诉,青岛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青岛中院知识产权综合审判庭负责人表示,青岛中院将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保护企业创新积极性,维护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记者苏万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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