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编辑帮“立二拆四”推视频受审 曾收万元辛苦费
证言1 卢梅:没要求吴某编辑视频 关于吴某非法收受尔玛公司费用,卢梅出具的证言显示,起初吴某提出的收费比较便宜。“公司要求吴某直接将视频推荐到网站首页,这些视频带有广告色彩,按照规定需要走新浪网广告部,但那样会非常贵,找吴某就会很便宜。”卢梅说,做一个视频,吴某的收费从800元涨到1500元,后来又涨到了2500元。 卢梅称尔玛公司没有要求吴某修改视频内容,只是要求他将视频推荐到新浪网大首页。 针对吴某供称返给她费用的问题,卢梅辩称,吴某为了保持长期合作,会经常返一些费用给她。 证言2 杨秀宇:安排卢梅发布视频 作为尔玛公司的实际掌控人,杨秀宇的供述显示,公司将制作的视频发布到网上后,一般都是在一两天后进行查验。如果网友的点击量小,视频没有被推到首页,他就会安排卢梅,联系媒体编辑将视频发布到首页。 杨秀宇称,支付给编辑的钱都按照公司的要求填报了费用单。他并没有见过吴某,向吴某支付的数额,应该以银行支付账目为准。 □焦点 是辛苦费还是受贿? 庭上,控辩双方就“吴某是不是投案自首有立功表现”、“所收费用是辛苦费还是受贿”两个焦点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 吴某辩护律师认为,在“立二拆四”非法经营案刚发时,公安人员便对吴某进行询问,吴某以证人身份,将收受卢梅钱款的事全盘托出,这应视为吴某主动投案,应认定其有自首情节。吴某已全部退回赃款,是初犯,且单位已出具信函证明其表现良好,故应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评判,其刑期应该为1年零3个月。 吴某坚称当时他收受的钱款只是卢梅给自己的劳务费、辛苦费,是自己应该得到的,当卢梅给自己打的钱款数额超过了协商数额,自己还主动将钱退给了卢梅。 公诉人称警方在抓获卢梅时便已掌握吴某有偿推广视频的线索,且吴某当时并没有交代主体事实,故不能认定其自动投案。吴某向卢梅收取的费用并非劳务费、辛苦费,而是视频有偿推广费,卢梅证言清楚表明,其并没有要求吴某加工修改视频,吴某返还卢梅多余费用,实际是为能保持与尔玛的长期合作,且吴某也承认自己收钱后将视频推荐了新浪网首页。 该案暂时休庭,将择期宣判。 □追访 我就推广好玩的视频 庭后,已经有8年新浪网视频编辑经历的吴某称自己非常后悔,“新浪网是一个平台,从对视频内容的选择上讲,一个编辑不可能去核实该视频的真实性,因为推广的视频并非硬新闻,而只是一个娱乐节目,所图的只是大家一笑而过。” 关于推广视频是否会不道德或者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吴某称他推广视频也是有底线的,违背人性的也会控制,“不能推广凶杀色情的,没考虑过道德性和社会性,我推广的就是好看的、好玩的、轻松愉快的。” 谈及收受尔玛公司的费用,吴某称,“当时是想该我拿的我拿。视频是在我业余时间修改的,难度很大,每一笔钱我和卢梅也都有协商,我说收1000元,她打给我2000元,我就退回去1000元,我认为我不该多拿,她却说我是为了长期合作。我跟人合作,不管别人的想法,我只拿我得的。” □观点 网编应核查内容真伪 北京法桓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鹏分析称,作为互联网媒体的编辑,应该遵守互联网信息和视频发布的规定,对于自己编辑的内容,编辑也有核实真伪的义务,编辑应对自己编辑的内容真实性负责。即使是娱乐性的内容,也要遵守社会公众的感受,不能一味地炒作不符合常理的内容。假如编辑为了将利益方的视频传播,为有关公司谋取商业利益、社会影响,而利用公司职务便利,规避掉公司的一些内部审核制度、编辑制度,赚取一些私人利益,这已经构成犯罪。 王鹏认为,互联网播出平台应加强内部审核,对于明显不符合常识的视频、他人提供视频素材的视频,应加强责编人员的审核责任,对于可能引起公众反感的、违法现有规章和行业规则的,要采取严格的编发体制,并及时汇报相关部门核查。 -相关 传媒公司老总被控收钱删帖 昨天下午,北京同科创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赵某也在朝阳法院刑二庭受审。 朝阳区检察院指控,在2010年10月至2013年8月,赵某以营利为目的,接受尔玛委托,为其提供有偿删除信息服务,并收取该公司支付的删帖费71500元,应该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责。 庭上,赵某及其辩护人均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对指控的数额有异议。 赵某交代称,是卢梅联系自己让帮忙发新闻稿,删除负面信息。自己接到链接的内容后,一般会在媒体交流群里找资源,删一条自己收100元,会给删帖的编辑500元。自己曾用六七个银行账号及一个支付宝接受卢梅支付的钱。 该案没有当庭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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