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长城网>>法制频道>>社会万象

女子以高息为诱饵向84人非法吸存800余万元获刑

来源: 齐鲁晚报 作者: 2014-07-14 14:14:00
【字号: |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以存款就给高额利息为诱饵,海阳女子辛某采取口口相传的方式向84人吸收资金8251230元,大部分资金无法归还。日前,辛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

2010年以来,辛某为吸收资金投资白宫理财产品、纽伦科投资项目、四大粮商投资产品、迅驰投资项目获取高额利息回报,用口口相传的方式从邵某等人处吸收存款,并承诺会给高额的利息。最终,有84人在辛某处存款,金额达8251230元。

期间辛某仅支付利息589030元,其余资金无法归还。最终,辛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2013年被警方拘留,随后被依法逮捕。后来检察机关指控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据悉,辛某是海阳人,初中文化,无业。被害人邵某等84人听信了辛某的宣传,为了得到高额利息而在辛某处存款,拿到对方的存款后,辛某给他们打了借条。起初辛某还能支付给部分被害人一定的利息,但后来钱都被辛某用于白宫等项目的投资了,没法继续给利息,也拿不出钱来归还。在庭审中,辛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自愿认罪。

法院认为,辛某主观上明知自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会造成扰乱金融秩序的危害结果,客观上为了参加这些投资活动以高额利息为回报向公众吸收存款,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日前,辛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相关链接

以下三种情形涉嫌非法吸存

刑法中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该行为对罪和非罪的界限比较模糊,难以界定。一般来说,涉嫌以下三种情形中的一种才会被以涉嫌该罪名立案侦查。

一是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以上的;二是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三是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给对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记者 苑菲菲)

关键词:辛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理财产品,获刑,女子

分享到:
打印 收藏本页
责任编辑:景一鸣

相关新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