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集一加油站站长非法吸储12.6亿 中石油被判赔
名词解释 表见代表 根据合同法第50条规定,表见代表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超越了代表权限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善意相对人基于一定客观事实有正当理由相信其没有超越代表权限的,其代表行为有效的制度。 构成表见代表应具备以下要件:1.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的;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超越了其代表权限;3.善意的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没有超越代表权限。 构成表见代表的,即使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力机关不予追认,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实施的代表行为仍然有效,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以其法定代表人或责任人超越权限为由主张抗辩。 上诉 中石油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在石家庄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后,第七加油站及石家庄分公司均不服判决,并于5月26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中石油方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明显有过错。满新凯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表。第七加油站的负责人并非满新凯,满新凯所使用的公章也是过期公章。李金红等人的借款全部打入满新凯个人账户,他的行为纯属个人行为。 对于公章管理,中石油方面称,下达过清理加油站公章的通知,要求各地市分公司将所属加油站公章上收到分公司进行统一管理,已作废公章要及时销毁。2011年10月还下发过禁令,严禁加油站发生借贷、担保行为。满新凯故意隐瞒其擅自保留加油站作废印章,并实施非法吸储行为,属于其故意违法犯罪。 中石油方面对员工个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没有法定监管义务。无法做到监管好每一名员工保证其不违法犯罪。 中石油方面还认为,李金红等人为了获取非法高额利益而参与了满新凯的非法吸储活动,并最终造成了损失。第七加油站只是一个加油站,油品由上级配送,所需日常费用由上级拨付,且中石油是特大国有上市公司,不可能向个人借高利贷,不可能通过加油站融资,更不允许企业融资进入员工个人账户。这都是商业常识,李金红等人都是具有丰富商业经验的私营企业主,并没有尽到最起码的谨慎义务,才最终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李金红等人面对高额利息引诱,背离实体经济的正常经营轨道,参加非法吸储产生损失,责任应该由其自行承担。 借款人要求赔偿损失利息 就在中石油方面提出上诉的同时,一审胜诉的原告南进京也提出了上诉。南进京认为,中石油方面不但要赔偿其本金,还要赔偿其利息。一审判决没有支持其索要利息的诉讼请求,南进京对此表示不服,所以提出了上诉。南进京表示,满新凯的非法吸储行为给他带来了巨大损失,现在每天都要忙于应对上门讨债的人,“我借给满新凯的钱很多是借来的,这件事情把我的生意也毁了,我必须要主张利息”。 7月2日,李金红、王峰也表示,他们没有提出上诉,已经认可了一审判决,“只要能追回本金,可以不要利息了,但我们还是遭受了很大损失”。李金红说,4600余万没有追回来,自己服装企业的运营受到了影响,“厂里百十号工人,每月工资就是一大笔钱,追不回这4600多万,厂子倒闭也不是没有可能”。但由于中石油方面提出上诉,李金红、王峰等人的索赔官司还没有结束,李金红、王峰说,已经开始准备二审。 目前,河北省高院正在进一步审理此案。 |
关键词:加油站,中石油,非法吸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