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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堂阿姨买菜摔伤 起诉工厂获赔五万

来源: 广州日报 作者: 2014-07-10 09: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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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雇请的做饭阿姨在市场买菜摔伤,就赔偿问题与工厂协商不成,将工厂及老板告上法庭。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案,判令被告工厂及老板甄某某承担70%赔偿责任,向原告欧某珍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49107.38元,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阿姨买菜受伤索赔8万元

家住小榄镇的原告欧某珍诉称,2010年11月16日,其入职被告中山市某螺丝制品厂。

2012年5月29日早晨7时50分,欧某珍在东升某广场蔬菜肉类市场为食堂买菜时,不慎跌倒在一肉档前,后被送往中山市中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左髌骨骨折,住院22天。

去年9月6日至9月16日,欧某珍在中山市中医院做了拆除内固定手术,司法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

2012年11月1日,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欧某珍就赔偿问题与两被告协商未果,为此,欧某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甄某某、工厂支付原告医疗费等88720.9元。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放弃误工费的请求。

被告辩称阿姨摔伤是其自身过错

被告甄某某、工厂辩称:欧某珍不足以证明是在为被告提供劳务时受伤,欧某珍自称受伤时间是早上7时50分,但欧某珍只需为被告做中饭和晚饭,从菜市场到被告公司路程很短,不需要提前4个多小时去买菜,合理的时间应该在上午10时左右。因此,欧某珍诉称早上7点50分去买菜不是合理时间,当时原告并非为被告提供劳务。

其次,欧某珍在菜市场买菜不慎滑倒,其自身过错是非常明显的,市场也有一定的过错,被告不用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判决

双方劳务关系成立

判决被告担责七成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欧某珍是否为工厂提供劳务时受伤,欧某珍对其受伤是否存在过错及欧某珍与工厂、甄某某各自承担的责任比例。

欧某珍入职工厂工作时已年满五十五周岁,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欧与工厂之间构成劳务关系。

在双方劳务关系存续期间,欧某珍在买菜时不慎跌倒受伤,欧某珍提供证据已证实欧某珍是在为工厂食堂买菜时受伤,结合欧某珍从事的工作范围和工作时间来看,欧某珍的主张较为合理,因此法院认定欧某珍系在为工厂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

欧某珍作为成年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菜市场地面相对湿滑,但其没有尽到应有的合理范围内的谨慎注意义务而不慎跌倒受伤,对此,欧本身存在一定过错。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工厂作为欧某珍的雇主,应对欧某珍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欧某珍因对其受伤本身存在过错,可以减轻工厂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实际及欧某珍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欧某珍对其受伤承担30%的责任,工厂对欧某珍的受伤承担70%的责任。

至于欧某珍因本案受伤造成的具体损失,结合欧的诉求及双方提供的证据及庭审情况,法院认定为70153.4元,工厂应赔偿其中的70%,即49107.38元,法院遂判决被告中山市某螺丝制品厂应向原告欧某珍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49107.38元。记者张翔宇 通讯员李世寅

关键词:欧某珍,买菜,起诉,原告,饭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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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景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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