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病车”致11人死亡 肇事司机被判5年
3月6日,四川仪陇一辆客车坠湖造成11人死亡。记者从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审理了这起重大交通事故案件,一审判决此次事故肇事司机鲜跃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鲜跃明知其驾驶的川R41518号中型客车转向系统、制动系统、轮胎等多处存在安全隐患,在未及时进行系统检查、维护的情况下,仍继续上路行驶进行运营。 2014年3月6日9时40分左右,鲜跃驾驶川R41518号中型客车,搭载乘客至仪陇县杨桥镇金鼓村四组五一桥路段时,该车从桥面左侧坠入柏杨湖中,致车上除鲜跃之外的11人全部溺水身亡。案发后,鲜跃主动投案。鲜跃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仪陇县人民法院认为,鲜跃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鲜跃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鲜跃未表示上诉。(黄毅、张邓冯) |
关键词:肇事司机,仪陇县,病车,被告人,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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