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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庆阳“校车事故”交警大队两负责人终审领刑

来源: 中国甘肃网 作者: 2014-07-09 09: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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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16日发生在庆阳市正宁县榆林子镇的幼儿园校车事故,致22人死亡、17人重伤,除构成刑责的事故当事人、监管方正宁县文化教育体育局有关负责人已被判刑外,正宁县交警大队大队长苟某某、副大队长王某某也因犯玩忽职守罪难逃其责。7月8日,记者获悉,庆阳中院日前终审判处正宁县交警大队大队长苟某某有期徒刑3年,副大队长王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一审宣判后二被告提出无罪上诉

西峰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正宁县榆林子镇小博士幼儿园法人代表李军纲私自改装校车,于2011年11月16日9时15分,由司机杨海军(事故中已死亡)驾驶车牌号为甘M·A4975的校车,实载64人,雾天超速行驶。该校车沿正周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正宁县榆林子镇下沟砖厂门前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樊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甘D·72231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生正面碰撞,造成22人死亡、17人重伤、8人轻伤、17人轻微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截至2012年9月20日,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121042.91元。

又查明,2011年4月28日至11月2日,正宁县交警大队就事故幼儿园校车驾驶人杨海军、徐某某、范某某驾驶经历未满三年等问题,曾向该园发送“责令限期消除交通安全隐患通知书”3份,责令幼儿园于2011年5月2日、12日前消除安全隐患。同年6月份,正宁县交警大队交警冯某某在路查时,发现杨海军驾驶小博士幼儿园的校车在接送幼儿的途中超载,冯某某即将榆林子镇学区主任叫到现场,当场将幼儿转运,并扣留了杨海军的驾照。同年8月16日,冯某某在路查时查处杨海军驾驶的小博士幼儿园的另一辆校车座位改装违法行为,处罚人民币50元。同时,小博士幼儿园在租用师某驾驶的车辆接送幼儿途中,因违法超载被交警拦住,师某驾照被暂扣。

一审法院认为,对小博士幼儿园长期利用私自改装的校车超载接送幼儿及驾驶员没有驾驶校车资格等重大安全隐患,正宁县交警大队大队长苟某某、副大队长王某某严重不负责任,未认真履行管理职责,致使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法院判处苟某某有期徒刑4年,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宣判后,二人不服,均请求二审撤销原判,宣告其无罪。

二审认定玩忽职守罪成立部分改判

庆阳中院二审认定,苟某某、王某某作为交警大队主要负责人,未依照规定扣留隐患车辆,致使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其履行管理职责不到位的行为与发生“11·16”重大交通事故的严重后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原审判决对二人定罪准确。

二审法院认为,鉴于苟某某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履行了一定的职责,但由于经费紧缺、警力不足等客观原因,致使安全管理措施未能完全落到实处,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故终审判决,维持西峰区法院对苟某某的定罪及对王某某的定罪和处刑部分;撤销对苟某某的处刑部分,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兰州晨报报道 记者 董子彪)

关键词:校车,交警大队,正宁县,终审判决,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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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景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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