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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将房租给老爸住 合同到期想收回将其告上法院

来源: 武汉晚报 作者: 2014-07-08 14: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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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兄弟明算账,那么父子之间怎么算账?昨从武汉中院获悉一起奇特案例:父亲和儿子签租房协议,儿子催房租未果,诉至法院要求父亲腾退房屋。不过,儿子的诉请最终被法院驳回。

16年前,刘元武与儿子刘青共同购买了武昌区余家湖村的一套房子,房子登记在刘青名下。2011年房子拆迁后,刘青获得一套还建房。后来,父子两人因住房问题发生矛盾,签订《调解协议》一份,约定这套还建房归老人居住养老。但是当年年底,刘青不愿意让父亲入住,刘元武于是自己撬开门锁搬了进去。

2012年2月,父子俩协商后签了一份《租房合同》,约定把还建房租给刘元武,租期一年,每月租金1600元。后因催讨房租未果,刘青于2012年10月起诉至洪山区法院,要求刘元武支付房租并搬走。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租房合同》合法有效,刘元武应支付租金。且由于合同已到期,刘元武应返还承租的房屋。同时,《物权法》也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案中刘青与刘元武是父子,刘青对刘元武负有赡养义务。履行赡养义务包括提供生活保障和精神慰籍。刘青要求父亲搬走但是又不能给他提供其他住房,因而驳回诉请。

一审判决后刘青不服,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称刘元武有三个子女,其他两个女儿都在武汉,且刘元武在农村老家有房有地,应回农村居住,如想在武汉居住应与其他子女协商。他请求法院判刘元武搬走。

武汉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的规定,刘元武已年满60岁且在武汉无其他住房,刘青要求刘元武腾退房屋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且考虑到刘元武对原被拆迁房屋有出资的情况,应认定刘元武对还建房享有居住权。近日,武汉市中院驳回刘青的上诉,维持原判。(当事人均为化名)(记者高星 通讯员汪丽玲 徐丹丹 实习生杨娜 张邯)

关键词:刘元武,房租,租房合同,男子,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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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景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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