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英德原公安副局长举报局长后被判刑 律师质疑
检举立功未能认定 庭审时曾引发争议的17年前的60万元贿款,最终被一审法院认定属实。 起诉书指控,1993年年初到1997年年初,谢龙生在任英德市公安局黄金矿区派出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一家名为六十万隆的金矿谋取利益,并收受干股。 根据判决书,干股由矿主罗北生保管分红,截至1997年共计60万元。检察机关指称,2002年2月,罗北生将60万元存入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并交给谢龙生,到2004年,谢龙生通过其外甥冯石权将60万元取出,用于在湖南投资铅锌矿。 但这笔款项争议很大。谢龙生与六十万隆之间的利益关联,检察院1997年时就曾有过调查,但当年并无罗北生的口供,最终该案因证据不足未予起诉。 冯石权曾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这笔钱实际上是谢龙生在一家名为铁屎坪矿中的分红,但判决书中并未涉及此事,仅提到冯石权确认将钱存入和取出的口供。谢龙生也曾当庭质问,为何1997年的60万元分红直到2002年自己才要。 辩护人曾申请罗北生出庭作证,罗北生两次以生病为由拒绝出庭,但就在开庭前,谢龙生的家人还拍到其正常出行。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八条规定,证人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言才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本案的证据显示,证人罗北生、张志刚的庭前证言一直稳定,并且能与其他证据相印证,可予采信。 判决书最终认定,罗北生、冯石权的证言及相关的转账凭证构成证据链,足以证明谢龙生收受了罗北生的60万元贿款。 谢龙生在铁屎坪矿是否有分红在该案中关系重大:一方面,这涉及60万元的归属,另一方面,谢龙生的辩护律师称,谢家所谓来源不明的财产,实际上就是通过该矿获得的分红。 铁屎坪矿是2000年由罗北生、邹钊仁、廖焯华等人合伙投资开设的一个矿。该矿的股东在早先的案卷中均否认与谢龙生有过合作,但后来邹钊仁、廖焯华改变了口供,称谢龙生有股份,为此,邹还特地出庭作证,称谢龙生通过其姐姐投资了20万元,最终获利500万元左右。 法院没有采信廖焯华、邹钊仁等人的说法,法院认为,邹钊仁出庭作证时并没有证明谢龙生在该矿有股份,而廖焯华则是“听说”谢龙生给了20万元属于传闻证据,不足采信,辩护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谢龙生在该矿有投资,因此谢龙生仍然无法说明自己的财产来源。 辩护律师曾提到,法庭应该考虑谢龙生对于侦破郑北泉包庇毒贩一事上有立功表现。 记者在一份清远市纪委出具的文件中看到,在郑北泉案的初查过程中,谢龙生“不仅主动配合,还积极动员英德‘3·23’涉毒案件负责人和承办人员就郑北泉涉嫌包庇曾伟标及干扰案件查办等情况向我委办案人员作了如实陈述,为郑北泉徇私枉法案的顺利查办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该文件同时指出,二人此后的实名举报内容与纪委最初收到的匿名材料“较为相似,但匿名举报是否属谢龙生所实施,我委无法证实”。依据这份文件,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清远市纪委并不能确定该匿名举报就是谢龙生所为,因此,认定谢龙生立功的证据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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