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长城网>>法制频道>>法制河北

丈夫擅自售卖共有房屋 法院判决一半房款给妻子

来源: 长城网 作者: 张丽 张悦普 2014-06-27 08:29:18
【字号: |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长城网石家庄6月26日讯(张丽 张悦普)随着我国经济建设不断发展,夫妻一方婚内擅自处置共同财产的现象不断增加,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苏某和刘某为夫妻关系,于1978年登记结婚,1995年房改时,二人取得了该诉争房产,登记在苏某名下。2014年10月,苏某在未经刘某同意的情况下,将该房产出售给樊某,办理了过户手续,所得房款数十万元,并将购房款全部据为己有。刘某知道后,一纸诉状将苏某及买房的樊某告到法院。

  苏某称,虽与刘某为夫妻关系,但该诉争房屋系苏某的个人房产,自己有权处置,妻子刘某无权要求返还。樊某称,对苏某与刘某婚姻状况不知情,但已支付房款给付苏某,自己购房属于善意取得,不应返还刘某房屋。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是苏某与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樊某以合理价格善意取得房屋,樊某与苏某之间签订买卖协议应为有效,但苏某未经妻子刘某许可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其主观恶意明显,损害了刘某的合法权益。苏某卖房所得钱款,应属二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判决被告苏某给付原告刘某一半房款。

  主办法官张悦普说,现在社会上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夫妻双方共有房产往往登记在一方名下。登记的一方不经另一方允许,将房屋出售给不知情的第三人,损害了夫妻一方的共同财产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受害方无法追回已售出并办理过户的房产。但擅自出售房产的一方,应为自己的恶意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将出售房屋所得价款的一半给付受害方,这样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受害方的财产权益。

关键词:丈夫,售卖,共有房屋,法院,判决

分享到:
打印 收藏本页
责任编辑:纪丽娜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