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煤田地质局原副局长因受贿获刑13年
为园林公司开后门“捞外快”,与代理律师达成提成协议,安徽省煤田地质局原副局长丁宝军因涉嫌受贿今年1月在合肥受审。近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以受贿罪判处丁宝军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5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从2005年至2012年间,丁宝军利用职务之便,在地质局办公楼新区、家属楼园林绿化、景观道路工程等方面为某园林公司负责人谢某某提供帮助,多次收受谢某某钱款。 丁宝军还将煤田地质局的诉讼业务交给安徽某律师事务所原主任江某某代理,代理费分成30%给丁宝军。2010年,江某某购买价值195万元写字楼,并与丁宝军约定,将该房作为代理费分成送给丁宝军。此后,江某某还将10万元房屋租金交给丁宝军。到案发时,房屋尚未过户给丁宝军。 丁宝军的案发却颇具偶然性。去年上半年,安徽省纪委为协助北京市司法机关调查一起案件时,通知丁宝军到办案点配合调查。接受调查后,丁宝军犹如竹筒倒豆子似的,陆续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去年7月份,合肥市检察院对丁宝军涉嫌受贿罪立案调查。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丁宝军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15.38万元为他人谋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丁宝军系被调查谈话时交代了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依法不属于主动投案。但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部分退赃,系坦白,可酌情从轻处罚。另本案所涉房产的租金10万元,虽不属受贿款,但系受贿房产的受益,亦属违法所得,依法也应予以追缴。法院遂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丁宝军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5万元。(记者刘美子) |
关键词:丁宝军,煤田地质局,获刑,利用职务之便,案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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