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公安厅:派出所可直接办理五类经济犯罪案件
经济犯罪因其本身涉及的专业很强,导致这类案件以往只能由公安经侦部门受理侦办。现在情况有了新的变化,记者昨日从市公安局获悉,从6月1日起,全市派出所可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受理辖区内发生的假币、假发票等五类经济犯罪案件。 据了解,为了解决经济犯罪案件报案难、群众报案不方便等问题,省公安厅于近日下发了《全省公安派出所办理经侦部门管辖经济犯罪案件暂行规定》,将一些简单的经济犯罪侦查工作向基层派出所延伸。这也意味着从6月1日起派出所开始全面接受涉嫌经济犯罪案件的报案、控告、举报。 《暂行规定》还明确了派出所可直接办理的五类经济犯罪案件,分别是:持有、使用假币案,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恶意透支类信用卡诈骗案,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下的职务侵占案和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下的挪用资金案。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确属这五类经济犯罪案件之列,但因果关系不明、案情特别复杂、涉案金额较大的,仍需公安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受理。除了上述这五类经济犯罪案件外,其他的也需移交给经侦部门立案侦查。(记者王晓峰 通讯员包炜) |
关键词:经济犯罪案件,暂行规定,报案,涉案金额,假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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