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钢货运老总受贿滥权 借用他人账户受贿40万获刑
借用他人账户受贿40万元 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560余万元 终审获刑9年 收受下属单位以资助购买高尔夫球卡为名给予的贿赂款40万,滥用职权给单位造成损失560余万。记者今天获悉,曾任中钢货运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总经理的蒋寒松,因为犯受贿罪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被一中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其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 以买高尔夫球卡之名 向其行贿40万 蒋寒松58岁,2007年3月至2011年12月任中钢货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2013年1月,财新网报道,“原中钢国际货运公司总经理蒋寒松已于2012年年底移送司法机关。”该报道同时指出,中钢货运业务被指有可疑之处。 中国中钢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钢集团)属于国有独资企业,中钢货运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中钢货运天津公司、中钢货运浙江公司均为中钢货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法院经过一审确认,2009年10月,蒋寒松利用担任中钢货运公司总经理、负责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借用他人银行账户,收受下级单位中钢货运天津公司总经理刘某以资助其办理高尔夫球卡为名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40万元。 此后,蒋寒松委托他人将上述赃款兑换成欧元和美元,用于公务出国考察期间的消费。2012年8月2日,蒋寒松委托他人将余款22875欧元上交中钢货运公司纪委,折合人民币17万余元。 滥用职权出借货物 造成损失560余万 2008年6月,中钢贸易公司将一批精对苯二甲酸(PTA)存储于中钢货运浙江公司租赁的绍兴纵横聚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纵横公司)仓库内,并委托中钢货运浙江公司代为监管。 同年10月,应北京某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某的请托,蒋寒松在没有放货指令的情况下,越权违规指令中钢贸易公司将所有PTA出借给绍兴纵横公司使用。 因经营不善,绍兴纵横公司未能按时全部归还。同年12月,为了防止违规借货一事败露、避免受到责任追究,蒋寒松再次违规指令中钢货运天津公司出资500万元帮助中钢货运浙江公司弥补亏空。 随后,中钢货运天津公司向天津开发区盛泰贸易有限公司借款500万元,汇入中钢货运浙江公司指定的宁波市庆源物资有限公司账户。 为了偿还借款,2009年7月至2010年10月,中钢货运天津公司先后与天津多家五金建材公司,签订了5份虚假的买卖合同、12份虚假的仓储代理协议和1份虚假的运输合同,以支付货款、代理包干费、运输费等形式,还款540万元。 2011年初,中钢货运天津公司再次将现金23.5万元用于偿还借款。综上,中钢货运天津公司为偿还借款本息共损失人民币563.5万元。 2012年8月1日,经中钢集团纪委通知,蒋寒松主动到检察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受贿40万元的犯罪事实。 因受贿和滥用职权 一审被判9年 一审法院认为,蒋寒松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此外,蒋寒松伙同他人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严重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应与其所犯受贿罪并罚。 鉴于蒋寒松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退赔,对其减轻处罚。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蒋寒松有期徒刑7年;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 收钱虽存他人账户 不影响定罪 蒋寒松不服上诉。其辩护人认为,蒋寒松没有受贿故意,并未使用40万元购买球卡,而是用于公司人员的出国考察费用,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属于滥用职权罪。 一中院审理后查明,刘某是受蒋寒松管理的下级单位的负责人,与蒋寒松之间有明确的隶属关系,故蒋寒松收受刘某给予的钱款,具备刑法所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因蒋寒松向刘某提出要办理高尔夫球卡,刘某将40万元转入了蒋寒松指定的账户,该款始终由蒋寒松支配使用,并未及时退还。 蒋寒松为规避法律责任,未将该款存入其个人账户,不影响其收受该款的违法性质,蒋寒松对收取该款的行为,应承担收受贿赂款的刑事责任。 蒋寒松称不应对中钢货运天津公司损失500余万元承担全部责任,经查,中钢货运浙江公司向绍兴纵横公司违规出借货物系因蒋寒松安排,在绍兴纵横公司不能全部归还货物的情况下,蒋寒松又指令中钢货运天津公司汇款500万元用于补亏空。 蒋寒松违规越权指令操作造成上述损失,其应对此承担刑事责任。 一中院据此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记者 王巍 |
关键词:中钢,蒋寒松,获刑,滥权,货运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