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马车在小区车库里被盗 业主告物业败诉
出差一趟,车库里的宝马车被偷走,业主状告物业索赔,却因没有签订车辆保管合同而败诉。 武先生和妻子1998年入住海口某小区,每月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2012年6月30日,武先生到北京出差,7月3日,家中保姆放假归来,发现车库门敞开,一辆宝马车被盗。原来是小偷将武先生家厨房门砸开进入房屋行窃,偷走锁入保险柜的车钥匙,随后将宝马车盗走。武先生遂向法院起诉物业。物业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中,并无对业主车辆负有保管的义务。 秀英法院认为,业主与物业未签订涉案车辆保管合同及收取车辆保管费用,物业公司没有保管涉案车辆的义务。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中,涉案车辆不属物业管理范围,双方没有明确约定,无法确定物业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法院驳回了武先生的诉讼请求。(记者林菲 通讯员薛莹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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