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县委书记将千余万贿款用于公务开支 终审判无期
安徽萧县原县委书记毋保良受贿近2000万元被判无期,尽管部分犯罪所得用于公务开支,终难逃法律制裁。记者今日从安徽省高院获悉,该院日前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认为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的量刑适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3年至2012年期间,毋保良利用其担任萧县副县长、县长、县委副书记、县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征地拆迁、干部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869.2万元,此外还有美元4.2万元、购物卡6.4万元以及价值3.5万元的手表一块,合计人民币1900余万元。 2006年12月至2010年6月,毋保良将1562.2万元款项交存到县招商局。其中,1102余万元用于工业园钢构厂房建设,174万元退还他人,其他用于会务费等,余款90万余元。2010年8月至2012年2月,毋保良又将228万元及美元、购物卡、手表等若干款、物交存到县委办,其中31万元用于退还他人,尚有余款197.1万元。 2014年2月21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判处毋保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0万元,非法受贿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毋保良不服并上诉。毋保良称其没有要占有上交款物的意图,应认定为依法上交,还称其及时上交并非为了掩饰犯罪,对款物的监督使用并非控制。 对此,安徽省高院裁定认为,一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毋保良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本案所查明的全部事实均具有受贿的故意,并为他人实际谋取或承诺谋取利益,即应认定为受贿既遂。毋保良将所收巨额贿款交存于下属单位且大部用于公务开支行为,实际上对贿款具有绝对控制权、处置权,不属于“两高”司法解释中的“及时退还或者上交”,不影响受贿犯罪的认定,而是借此混淆视听、逃避查处。 主办该案的法官透露,据证人反映,毋保良受贿行为非常积极,证据显示其所上缴给招商局的款项部分源于所查明的犯罪事实,部分则来源于其他收入,证据还显示毋保良仍有部分违法所得没有上交。 |
关键词:县委书记,贿款,公务开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