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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以开门立法破“部门利益法制化”

来源: 新民晚报 作者: 2014-06-11 15: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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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近日出台的《广东省人民政府规章立项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法规规章起草工作规定》等文件的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立法目的不明确,或者明显存在“部门利益”的法规规章将不予立项。

“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这种现象并不少见。一些政府部门时常利用权力谋取部门私利,或为所辖行业谋取不正当利益。为了将这种谋利行为“合法化”,一些政府部门不惜将自身利益“塞进”法规规章里,使得“部门利益法制化”,从而使其谋利行为变得“名正言顺”。

“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危害性显而易见,它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侵犯了民众的正当权益。公共权力本该为公众谋福祉,它一旦与部门利益结缘,必然导致权力的扭曲、变异和腐败。

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并非易事。对明显存在部门利益的法规规章不予立项,固然是一种决绝的态度,但怎样认定、由谁来认定某部法规规章存在部门利益,却是一个问题。除“不予立项”之外,更重要的是践行“开门立法”,在制定法规规章过程中,广泛征求民众意见,认真听取民众的批评、吸纳民众的建议。要达此效果,前提是“开门立法”不走过场,民众的意见真正管用。(晏扬 刊《新华每日电讯》 本报有删节)

关键词:部门利益,法制化,立法目的,法规规章,开门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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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景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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