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一家无证加工厂私排废水被判污染环境罪
一家无营业执照的铜酸洗加工厂因私排废水被提起公诉。昨天,鄞州法院审理了一起污染环境案并当庭宣判。 2013年10月至2014年3月12日期间,杜某在鄞州区塘溪镇育碶村无证经营一家铜酸洗加工厂。在未取得环境影响批准文件和无污水处理设备的情况下,该工厂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直接排放至该厂场地中间的一个排水孔,并通过暗管流到外面的地表。因暗管的出口距离旁边的水渠约1米,故废水一部分渗到地下,另一部分流到水渠中。 在举证阶段,公诉机关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庭申请鄞州区环境保护监测站站长包文辉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参加诉讼,并获得法庭同意。 包文辉指出,经鄞州区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认定,该厂排放的废水中PH值、总铜、总铬等指标均不符合标准,其中PH值小于2;总铜的含量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一级标准760倍;总铬的含量超过该标准1300倍,已严重污染环境。 最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杜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有毒物质,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结合其他相关情节,判决杜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记者黄丽娟 董小芳 通讯员尹璇) |
关键词:废水,环境罪,排水孔,加工厂,总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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