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咪诈骗门”名誉侵权纠纷案 原告二审终获赔
因合作的音乐舞台剧未如期完成,齐丽英、北京市华韵古筝文化艺术中心法定代表人黄子琦与艺人张咪就150万元投资款发生纠纷,随后二人发表“张咪诈骗要逃跑”等言论,张咪以侵犯名誉权将二人诉至法院。一审张咪胜诉,齐、黄二人不服判决上诉。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维持原判。 2010年9月至2011年1月间,齐丽英、北京市华韵古筝文化艺术中心准备投资制作一部音乐舞台剧,由张咪主演。为此,齐丽英投资100万元,华韵古筝中心投资50万元,并将款项打入张咪设立的账户中。但最终舞台剧没有如期制作完成,150万没有退回,齐丽英、华韵古筝中心的法定代表人黄子琦便通过网络和采访等形式发表“张咪诈骗要逃跑”、“张咪诈骗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且已被限制出境”等言论。随后被张咪以侵犯名誉权起诉。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齐丽英、黄子琦删除侵权言论并致歉,并赔偿张咪经济损失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华韵文化中心、黄子琦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三中院提起上诉。 市三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就此认定上诉人的言辞构成侵权,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李铁柱) |
关键词:诈骗,名誉侵权,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