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瞒妻赠“小三”60万元 法院判无效须返还
佛山高明法院称,处理夫妻共同财产需双方协商一致 老公瞒着自己赠与“小三”60万余元,梁女士一怒之下,将老公和“小三”告上法庭。4月1日,佛山高明法院宣布审结此案,判决赠与无效,“小三”须返还获赠财产。 妻告夫擅处共同财产 梁女士与刘某是夫妻,双方于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刘某因工作原因,经常往返于佛山与广州。2011年刘某在佛山某酒店夜总会认识小丽,随后2人发展为情人关系。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刘某通过其父亲刘东(化名)的银行卡多次向小丽转账,累计达60余万元。 2013年7月,梁女士发现了丈夫与小丽之间的不正常关系,刘某承认与小丽之间是情人关系,在同居期间因小丽没有外出工作,没有其他经济收入来源,于是赠与了大量财物给小丽。被妻子发现后,刘某深感后悔,写下悔过书,保证以后不再与其他女子保持不正当情人关系。 梁女士于是向小丽索要刘某赠与的钱,被小丽一口拒绝。小丽认为,钱是刘某自愿赠与的,她的取得合法有效。梁女士一怒之下,将刘某和小丽告上法庭。梁女士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某擅自将夫妻共有的巨额财产赠与小丽,该赠与行为无效,要求小丽返还该款。 是否共同财产成焦点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就60万元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以及赠予行为是否有效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刘某父亲刘东声明,转账给小丽的银行卡一直由刘某和梁女士共同使用,是刘某与梁女士的共同财产。刘东还说,他之前并不认识小丽,没有理由多次划钱给小丽。 刘某未到庭,其提交的书面答辩称,该银行卡虽是父亲刘东所开,但一直都是刘某与梁女士使用,赠与的60余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 小丽抗辩称,60余万元非刘某赠与,而是从刘某父亲刘东的银行卡中转账而来。该银行卡是刘东所有,并非刘某、梁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刘某没有赠与过她任何钱物,因此无须返还。而刘东公证内容是为了进行本案诉讼而制造出来的,证明的内容虚假不真实。 据悉,刘东曾于2013年7月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小丽,要求返还本金及利息60万余元,但最终撤回诉讼。之所以撤诉,是因为刘东、小丽两人并不认识,根本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被赠方称是“生活开支” 梁女士坚持认为,其丈夫的赠与行为无效。 但是,小丽却说:“我不清楚刘某的婚姻状况,恋爱期间刘某没有赠与过我任何钱物。”她说,两人一起同居生活时,涉案款全部用于两人共同生活开支,部分是给自己的工作报酬,并非无偿赠与。另外,小丽提到,在同居期间,刘某让其在家中按指示炒股,刘某经常因为工作上股票上的不顺利而对她拳打脚踢,导致她身体、精神受到严重伤害,因此,部分涉案款是支付给她的医药费、补偿费等。为了证明这一说法,她还提供了几张与刘某微信聊天图片的打印件。 梁女士认为,小丽提供的微信号并不是刘某的,且图片打印件是复印件,不应认可。 刘某则通过书面答辩表示,将夫妻双方共同奋斗所得的财产偷偷赠与小丽,给家庭造成极大损害,深感愧疚,“同意”小丽将巨款返还给梁女士。 法院称该赠与有悖良俗 法院认为,梁女士主张给小丽的60余万元是其与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小丽未能提供足够证据反驳,因此法院采纳梁女士的主张。 至于小丽提供的微信图片,法院认为,图片由小丽单方打印,未经相关公证,其完整性、真实性未能予以证实,在梁女士及刘某不予确认的情况下,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纳。 据此,法院认为刘某在未征得原告梁女士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小丽,损害了梁女士的财产权益,有悖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应为无效。另外,小丽无偿获取该财产,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应将该款返还给梁女士。 主审该案的高明法院荷城法庭法官陈玉明表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赠与婚姻第三者财产,多数情况下是违反公序良俗、挑战道德底线、需要谴责的行为,因此,赠与‘小三’财产行为理当认定无效。” 判决后,小丽不服,已提起上诉。(记者黄晓晴 通讯员黄志庆、李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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