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驾获刑死不悔改 再次醉驾丢了性命
男子曾因醉驾被判处实刑,服刑出来的他并没有吸取教训,而是继续我行我素。然而,一年后,命运之神却没有眷顾他,再次醉驾的他终因交通事故枉送了性命。 醉驾死者薛某是江苏省兴化市李中镇人,就在2011年5月1日“醉驾入刑”正式颁布实施,公安机关掀起“禁酒风暴”之时,薛某竟心存侥幸顶风而上,于当月11日中午与朋友聚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保险的二轮摩托车。当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高邮市通湖路水谢华庭路口处,因行驶异常被执勤交巡警查获。后经对其酒精含量测试,证实薛某的酒精含量为152 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最终,薛某被以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于6月21日被公安机关移送起诉。7月28日,薛某被判刑一个月。 按理说,在监狱蹲过的薛某应该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不会再酒后驾驶。可是,出狱后的薛某早已将在监狱坐牢的教训抛置脑后。经不住美酒诱惑的他,在事发一年半时间后竟再次酒后驾车,此次,他驾车与15岁少年王某所驾驶的电瓶车相撞。薛某当场死亡。 王某认为自己是电瓶车,且是对方碰上自己,所以与己无关。后王某逃离现场。事后,警方现场抽取了薛某血样送医院检测,薛某体内酒精含量为80.1 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致己死亡。最终,警方依法下达了该已事故的责任认定书:薛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未戴安全头盔,驾驶已过期保险的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与车辆交会时,未靠右侧通行,其行为违反安全法有关规定,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为同等过错。而王某未满16周岁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与车辆交会时未靠右侧通行,其行为违反安全法有关规定,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且事发后驾车逃逸,为同等过错。事故双方各负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目前,该事故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
关键词:醉驾,获刑,交通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