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修改保障人权入法 部分条款仍有争议
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将审议表决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刑事诉讼法有“小宪法”之称,还有专家说“宪法是静态的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动态的宪法”,因而民众特别是法律界、知识界给予了高度关注。表决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也是本届全国人大全体会议组织的一次重大活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一块相当重要的基石。修订过程能否妥善回应公众的关切,具有重大意义。 刑诉法大修备受媒体广泛关注,3月1日至3月11日期间国内报刊的相关报道高达1108篇。主流媒体报道,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总结了司法实践经验,完善了刑事诉讼中各司法机关的权力配置,并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等原则,有望成为中国刑事诉讼法制发展的新里程碑。一些媒体重点报道刑诉法修正案“从制度上防止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表明全国人大的立法关注点顺应了主流民意,有助于遏制近几年一些地方传出的刑讯逼供行为,重申和弘扬司法程序公正。 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虽然此次修订有不小进步,但部分条款仍有争议。其中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73条反响最为热烈,该条款主要规定,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可不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网上不少帖文认为,这样的规定提示公安等侦查机关权力扩张,有利于打击犯罪的同时,对嫌犯的权利保障有所忽视。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死刑复核讯问被告人、一审案件特殊情况审限“审而不限”、证人出庭作证需要法院认可等三大问题上,程序设置凸显公权力的“强攻”势头,草案相比之前有退步;另外,律师职业环境保障不足,争议涉及到“律师伪证罪”的规定。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的调查取证和辩护,往往容易被看成是对公安、检察机关的“对抗”,由此导致公安和检察机关利用刑诉法第38条和刑法306条,对刑辩律师进行“职业报复”。近年来,律师陷于伪证罪的案例层出不穷,很多律师和学者都呼吁修改此条款。而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比如清华大学教授周光权提出,应将伪证罪适用范围,同等适用于到所有的诉讼参与者,包括公检法人员。 近年来的几个案例,都不同程度反映出公权力有待进一步约束的一面。刑诉法修正草案部分条款引发网友担忧公权力挤压私权成了自然之事。部分网友认为,刑诉法修订应保护而非削弱公民“免于恐惧的自由”。 尽管提交给人大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多达110条,但由于缺乏相关知识背景,普通网友真正能够参与讨论的话题屈指可数。法律人士和一些网上活跃的“意见领袖”,乃至一些企业家和演艺界人士,都对草案表达了强烈的关切。 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如西昌学院法学教授王明雯、迟夙生律师、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叶青等,也在个人微博上对此修正案表示关注。王明雯代表在微博写道:“强烈建议取消监视居住中关于‘指定居所’的规定。理由是因其没有类似于规范看守所侦察活动的规定,可能给刑讯逼供提供场所与条件,非常危险。完全可能导致关于禁止刑讯逼供及非法证据排除所作的一切努力化为乌有!” 据新浪微博调查,97.2%表示关心刑诉法大修。在一项题为“你熟悉刑事诉讼法么”的调查中,对刑事诉讼法全文完全不懂和不大懂的占65%以上,表示来看热闹的、看投票结果的约占20%,表示“我一直研究刑事诉讼法,这是我老本行”仅占9%,这体现出少数精英意见领袖强大的舆论影响力,完全不懂刑诉法的网友在意见领袖忧虑的影响下,观点自然受到同化。有关部门在刑诉法修正案的审议前后,有必要加大对法律的诠释和普及工作。(作者:人民网舆情监测室舆情分析师朱毅) |
关键词:刑诉法,修改,保障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