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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续签劳务合同 学校能否将怀孕女教师辞退

来源: 河北法制报  
2022-04-26 15: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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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贾2016年大学毕业后应聘到某学校教书,其认真负责、勤勤恳恳,深得学校领导喜欢。2019年,小贾按照学校要求,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务合同,其间由小贾自己交纳五险一金。

  2020年合同到期后,小贾未再续签合同,但一直在某学校工作。2021年小贾结婚并怀孕,由于出现先兆性流产需要住院治疗,小贾无法完成教学任务,学校领导找了理由要将其辞退。小贾在医院听到消息后非常难过。她热爱这份工作,觉得学校的做法不近人情,但一想自己未再续签劳务派遣合同,认为学校的做法也许并不违法。小贾爱人却不这样认为,他给报社打来电话,咨询学校将小贾辞退是否违法。如果学校违法,小贾又该如何维权。

  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文斌。

  马律师认为,学校已经与小贾形成劳动关系,不能辞退已经怀孕的小贾。

  首先需要明确一个问题,就是小贾在此时是与劳务派遣单位形成劳动关系还是与学校形成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由此可以看出,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员工之间形成劳动关系,这是一种特定的劳动关系。但是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性的用工形式,所从事的工作一般具有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结合现有的司法判例以及法律规定,所派遣的员工从事的工作超出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范围,从事了接受用工单位的主营业务的,应当视为与接受用工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从这一角度来看,小贾应当与学校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除此之外,小贾与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合同已经到期,但是到期后并未续签,那么小贾与派遣单位就不能形成劳动关系。小贾继续在学校工作一年多的时间,也早已与学校之间形成劳动关系。

  法律法规一贯重视对女职工特殊权益的保护,对解除怀孕女职工劳动关系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以及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学校不得与小贾解除劳动关系。

  如果学校违法解除与小贾的劳动关系,应尊重小贾是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选择。如果小贾要求继续工作的,学校应当继续履行并且还要保障小贾的权益;如果小贾不愿意继续在此工作,劳动关系可以解除或者终止,但学校应依法支付经济赔偿金。

  马律师在此提醒广大朋友,劳动合同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载体,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应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诉累。(记者 张乔)

关键词:劳务合同,学校,怀孕责任编辑:郑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