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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全程记录!河北出台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来源:  蔡洪坡
2021-04-01 14: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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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讯(记者蔡洪坡)3月31日,河北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将对推进我省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提升基层治理效能,构建权责一致的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县级政府保障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经费

  《条例》分为总则、执法机构、执法范围、执法规范等共计八章五十二条。《条例》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与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职责分工,以及执法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问题。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业务指导,支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县乡财政体制统筹预算安排,保障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必需经费,合理配置执法设施设备,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要求,整合乡镇和街道现有站所、分局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下放的执法力量,组建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名义依法开展执法工作。

   《条例》明晰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街道的执法边界

  《条例》明确下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权的范围,明晰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街道的执法边界,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同时考虑基层实际情况,确保下放的执法权能够有效承接。《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使,按照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要求制定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赋权的指导清单。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从赋权指导清单中选取执法事项下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实施,并制定下放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

  下放事项清单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赋权指导清单、下放事项清单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实际承接能力定期组织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适时进行调整。调整后取消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赋权事项,依法由原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继续行使。行政处罚权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法相对集中行使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再继续行使。

  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条例》加强对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规范执法检查、受立案、调查、审查、决定、听证等程序和行为,建立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提高执法水平。

  《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依法采取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强化信息共享和技术支撑

  《条例》着重加强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信息化建设,构建上下贯通、全面覆盖的信息化网络平台,强化信息共享和技术支撑,提升基层综合执法的信息化水平。《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工作的需要,依法将相关领域的基础信息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主动开放,实现各部门业务数据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享。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依托信息化网络平台,推动行政执法全过程网上流转,加强执法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实现行政执法信息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同时,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信息数据安全防护管理制度,采取严格的管理和技术防护措施,防止在工作中获取的信息数据丢失、损毁、泄露和篡改,确保信息数据安全。

关键词:乡镇街道,综合执法,河北责任编辑:蔡洪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