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长城新媒体集团 邮箱:ccxmtfzpd@163.com

借款人去世,担保人就不用还钱了吗

来源: 长城网  蔡洪坡
2020-09-21 09:55:03
分享:

  长城网讯(记者 蔡洪坡 通讯员 范晓宇)日前,在沧州市黄骅法院执结的一件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借款人刘某意外去世,作为担保人的刘某某系借款人的儿子,刘某某以父亲去世,自己没有用这笔钱为由拒绝承担义务,这种情况下真的会如刘某某所说不用还钱了吗?

  2016年,刘某出于资金周转需要,向银行借款9万元,由其儿子刘某某担保。到了约定的还款期限,刘某没能如期将借款归还,银行经多次催要无果后,将借款人刘某和担保人刘某某一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及利息。黄骅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刘某支付银行借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刘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刘某父子并未如期履行,而在2019年10月,刘某因一场意外的交通事故不幸身亡,此后作为担保人的刘某某也未履行义务,直到2020年8月,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执行干警赵明起了解案情后,第一时间在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上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敦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经过线上线下多方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刘某名下只有一辆存在贷款的事故车,而被执行人刘某某名下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赵明起与被执行人刘某某联系沟通过程中,刘某某态度强硬,存在抵触情绪,一味辩解称“自己只是签了字,借款人都去世了,自己不应还钱”。刘某某不停地诉说着自己的苦衷,赵明起耐心地做其工作,结合刘某某的思想误区,有针对性地释明担保人的义务以及关于担保的法律规定,并开诚布公讲明逃避、抗拒履行的严重后果和利害关系,劝说刘某某主动履行。

  “在法律上,签了字,做了担保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不是一句钱没花就能撇清责任的,法律义务不容逃避,现在法院的执行力度和对于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都很大,咱还年轻,把钱还了,别因为失信影响以后的生活……”经过赵明起的耐心劝说后,刘某某态度不再强硬,表示自己之前确实存在侥幸想法。感受到刘某某的态度转变赵明起趁热打铁督促其履行。经过反复协商,刘某某最终同意分两次偿还案件款,并当场履行20000元,后续借款及利息已于8月20日全部履行完毕。

  赵明起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责任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所谓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债权人可以单独选择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单独向连带保证人主张权利。本案中,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刘某支付银行借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刘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虽然债务人刘某因意外事故死亡,但担保人刘某某应承担的连带责任保证义务并不因此而消失,仍应承担还款义务。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颁布后,保证规定有了变化,对于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即先有债务人履行债务,只有在对其财产强制执行无效果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关键词:黄骅法院,借款,担保人责任编辑:蔡洪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