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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娃”图像不能随便用!石家庄一公司微信公众号被判侵权

来源: 长城网  蔡洪坡
2020-05-18 08:3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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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讯(记者蔡洪坡)近年来,微信公众号风靡火爆,一些单位、个人开通微信公众号进行商业宣传推广,招徕客户。微信公众号在运营中,不免要涉及文本、图像、音视频等素材,在编辑使用过程中,一不留神,就可能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近日,省法院公布了一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就涉及一起微信公众号使用“葫芦娃”图像而被判侵权的案例。

  石家庄寸草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育儿团”中发布的一篇文章中使用了“葫芦娃”的图像。

  而“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属于特定历史条件下,胡进庆、吴云初创作的职务作品,由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认为石家庄寸草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述使用行为侵害了其享有的涉案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起诉要求,石家庄寸草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删除该文章,并进行封号,公开赔礼道处理,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葫芦娃》动画片截图

  法院审理认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享有上述作品的著作权,其权利应受法律保护。石家庄寸草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在其微信公众号上使用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侵犯了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鉴于本案因侵权的实际损失以及侵权获利均无法确定,综合考虑涉案图片的类型、商业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以及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对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请求的赔偿数额在法定赔偿额限度内酌情予以确定为3000元。

  省法院民三庭庭长宋晓玉介绍,包括“葫芦娃”在内的诸多卡通形象在现代商业社会中都是具有重大商业意义的无形资产,其署名、使用、授权开发周边商品等商业运营行为都要由一定的权利主体通过合法形式进行。如果相关企业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上述作品进行商业宣传和推广,就有可能构成侵权,并根据侵权的具体情况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而商业宣传并不局限于狭义的商业活动,也包括在微信公众号上转载相关侵权文章等广义的商业活动。商业使用的具体表现形式并不影响对是否构成侵权的认定,仅应作为对侵权情节和侵权后果考量的因素。

  “这一案例很具有现实警示意义,给广大微信公众号经营者敲响了警钟,在运营微信公众号时要注重著作权意识。以免‘踩雷’。”宋晓玉提醒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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