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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票软件不能抢在法律规则之外

来源: 检查日报  
2019-01-28 11: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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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灿灿

  春运正当时,抢票又成为很多人的头等大事。1月27日,央视新闻对第三方购票软件进行调查报道,发现很多软件存在隐蔽收费服务现象,用户一不小心就“被购买”额外加速服务。同时,第三方软件的购买成功率并非其所标注那么高,甚至不少抢票软件的程序已经被12306识别并限制。种种猫腻可能导致用户先行支付多于原票价的钱却最终仍然一票难得。

  自12306上线以来,抢票软件应运而生并不断发展,然而围绕它是否合法合规的质疑声一直未停过。它是否是黄牛在互联网时代的延续?有偿抢票服务是否涉嫌违法代售、不当得利?

  以前的黄牛多是利用未实名制购票的漏洞,大量囤积车票并违法倒卖,涉嫌非法代售车票。按照规定,代售即“从事铁路火车票代售的网点,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还要通过铁路客运部门的考核”,同时加收的服务费用也有数额规定。但实名制购票后,很难再出现大量囤票现象。顾客为省时省力并提高购买成功率,在抢票软件中下单,由软件负责代为购买。从这个角度看,抢票软件和用户是有偿的民事委托合同关系,有代买、代购的服务性质。现行法律对此服务费用并无规定,双方可以约定具体数额,不受代售规定的金额限制。

  因此,抢票软件并不等同于此前倒卖车票的黄牛,现行法律也确实对其无禁止性规定。近年来,也并无相关企业因运营抢票软件被处罚查办。但即便如此,抢票软件的经营行为仍然要纳入法律法规之中,一些霸王条款、违反广告法或合同法规定的行为,也需及时整治查处。

  向用户宣称99%的抢票成功率,最终依然一无所获,它的成功率计算是否真实?铁路部门已明确表示,限制了相关程序,即使用户花钱购买加速服务,成功率也不会如抢票软件所示那么高。因此,明知达不到高度却对外标注,这是否涉嫌虚假宣传,违反广告法?电子商务法规定,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抢票软件却默认用户购买加速包,让用户多支付服务费用却不知情,这是否已涉嫌违法?并且,假如购买加速包后显示了极高成功率,最后却没有购票成功,是否有相应赔偿?这些问题,都需要抢票软件经营企业依法给予明确答复,更需要监管部门给予规范。

  最后,一个关键问题也不容忽视:抢票软件对购票市场的控制越来越大,若最终被少数企业垄断,是否加价买票成为主流、常态,非抢票用户的购票成功率如何确保?数以亿计的用户信息如何保障安全?因此,即使抢票软件能被纳入依法经营,其发展趋势仍然要引起相关监管部门高度注意,其管理也应该纳入更高级别的规划中。

关键词:抢票软件,法律规则责任编辑:冯立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