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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评论】“男子酒后骑摩托摔亡”,追责酒友并非多此一举

来源: 长城网  杨晨
2019-01-22 20: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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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父亲田安娃在一次酒后驾驶摩托车发生车祸身亡,商洛市商州区沙河子镇王山村人田隆灏“认为一起喝酒的人都应承担责任”,将镇、村干部上班时间聚众喝酒,致父亲出车祸死亡一事反映给了商州区政府。尽管该区常务副区长作出批示,要求麻街镇政府调查此事并答复群众,但一个多月过去了,田隆灏等人并没有收到官方回复。(1月20日《华商报》)

  从法律上看,死者亲属的“追责”要求并无不妥。虽说,对田安娃的酒精测试,远远超过了80毫克的醉驾标准,交警部门也作出事故认定,“田安娃无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身亡,负全责”,但这并不代表,田安娃“死了白死”。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审视田安娃的意外死亡,固然有自身放纵饮酒、醉酒驾车等过错成分,却也与同桌喝酒人的不作为等密不可分。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发现不良反应情况后,同桌喝酒者之间均有及时通知、协助、救护等法律义务。可资借鉴的是,在之前的类似案例中,凡有“过错”的劝酒者、饮酒者、组织者,多被法院判定,需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连带赔偿责任,只是基于死者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适当减轻他们的赔偿责任。

  具体到这起事件中,同桌喝酒的这些参与者,显然承担的帮助义务还不够。诚如田隆灏所说,“我爸是在喝酒后骑车出的事故,他在酒桌上喝了那么多酒,同桌的人为啥不劝阻?”“我爸走时要骑摩托车,为啥也没人阻拦一下?”是以,那天中午与田安娃同桌喝酒者,也应就过错轻重,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这样的处理结果,表面上对同桌喝酒的人不够公平,实际上却更有合理性。同桌喝酒说到底,是一种社会交往,能到一起喝酒,首先建立在相互之间的特殊亲密关系之上。鉴于彼此之间形成的特定关系,要求一起喝酒的人对酒友承担帮助义务,并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既是先期行为的逻辑后果,也有利于防止醉酒过量造成身体伤害,或者酒后驾车发生事故。

  当然,就这起意外事故而言,还不仅仅是一起单纯的民事纠纷。除了应追究同桌酒友的民事责任外,对特殊身份的同饮者,如麻街镇村干部等,一旦确认参与聚众饮酒的事实,还有不可推卸的党纪政纪责任。尽管记者采访时,“镇干部借故离开”“纪委干部挂断电话”等,但让事实真相浮出水面,亦非不可完成的任务。

  翻看报道,“大家一起吃饭喝酒,一直吃到了下午3时左右”,这个时候显然早已到了上班时间,如果还在聚餐饮酒,显然违反了《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党纪法规,应给予处分。退一步来说,就算是工作日午间饮酒,影响到履行法定义务,也与《公务员法》等规定格格不入,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一起看似寻常的交通事故,对责任者的追究,并不能因为生命陨落而罢休。对于死者亲属,可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同桌饮酒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有关方面也应迅速追责,查明事实真相,依法依纪依规问责。如此,方能告慰死者、体现正义。(杨晨)

关键词:摩托,摔亡,追责责任编辑:冯立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