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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评论】5岁娃药物中毒后致肝衰竭,涉事药店咋还能云淡风轻

来源: 长城网  于立生
2019-01-22 20: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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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需要处方单却在药店买到了处方药,在服用了店员热情推荐的“清热散结片”后,四川省冕宁县5岁的肖肖便出现了持续腹痛、高烧等症状,被送进了ICU病房,近日经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第二人民医院确诊为千里光药物中毒引发肝衰竭,肝移植或许是他唯一的希望;而“清热散结片”的主要成分正是千里光。(1月18日《成都商报》)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在日前记者对这家“西昌颐康零售连锁药业有限公司城南药房”的暗访中,店员依然无需处方单就卖处方药“清热散结片”;而且谈起肖肖中毒事件,也是一副云淡风轻的不以为意姿态,说是这事最近已在当地传开,但“药是娃儿奶奶自己买的,而且经常买,又不晓得她买给哪个吃,又不是我们配给娃儿吃错了的。”——完全归咎于孩子奶奶。

  处方药相比于非处方药,通常都具有一定毒性及其他潜在影响,所以得“谨遵医嘱”服用,这本应是常识。无论国内国外,对处方药和非处方药,都是实行分类管理机制。国家食药监局《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第2条明确规定: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18条也同样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执业药师或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挂牌告知并停售。

  有人认为,药店压根就不应该销售处方药,这也是失之过苛的。因为药店售卖处方药,对于常见病、慢性病的复诊患者,是有便利的,免却了他们次次都往医院跑的麻烦;与此同时,也起到了分流病患的作用,减轻了医院医生和药房的接待压力。所以,药店售卖处方药,有其现实合理性。

  但是不管怎样,药店售卖处方药,都该谨守须凭处方的红线,不越雷池半步。

  肖肖的奶奶购买处方药,没提供医生的处方单,当然有错;但涉事药店违规售药,更是有错。而鉴于老人和药店方面在所掌握医药知识上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而且药店还该配有执业药师,所以,老人无知或还不算多奇怪;但药店方面无知或揣着明白装糊涂,那就十足说不过去。如果要在过错比例上作个划分,恐怕涉事药店方面的占比,要较老人为多。

  所以,一方面,对于涉事药店的违规售卖处方药问题,当地食药监部门应及时介入,履职查处。另一方面,对于因违规售卖处方药对肖肖造成的损害,家属也无妨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违规售卖处方药导致患者严重药物中毒,或不多见;但违规售卖处方药,在现实中却比较常见。譬如:去年江苏省镇江市食药监局在3-6月四个月的专项整治行动中,就有57家药店因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被查处。

  君子爱财,当取之有道;可一些药店,为何却无视规定屡屡犯禁?无非利益因素作祟而已。无需处方单,就卖处方药,未必会给举报,未必会给查处,也未必就会出事;而日常盈利,往往可以轻易覆盖掉一次被查处的成本。《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38条对违规售卖处方药设置的罚则,仅仅是先“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于“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这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有必要及时修订该条款,加大对不凭处方单就卖处方药的惩罚力度。

  此外,食品、药品关乎公众生命健康安全,本非可儿戏。就像《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设置了价款10倍或损失3倍的惩罚性赔偿一样;对于因违规销售处方药致人药物中毒,给人造成人身损害的,相关法规也无妨设置实际损失数倍的惩罚性赔偿条款。只有把违规成本抬到足够高,令一些药店、药企利弊权衡之下遏制住违规逐利的冲动,不凭处方单就卖处方药的现象,才有望真正销声匿迹。

  5岁娃因药物中毒肝衰竭,几乎已经到了不换肝无以续命的严重程度;可违规销售处方药的涉事药店,却居然浑若无事一样,一副风轻云淡的姿态,实在令人看不下去。(于立生)

关键词:药物中毒,肝衰竭,药店责任编辑:冯立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