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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陉县法院:原告逾期不缴纳诉讼费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源: 长城网 作者:李忠勇 王云花 刘俐验 2017-08-16 09: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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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石家庄8月15日讯(李忠勇 王云花 记者 刘俐验8月11日,石家庄市井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份民事裁定书,原告某汽车租赁公司因起诉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诉讼费,被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并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410元。

  据了解,2008年6月1日,原告某汽车租赁公司与一被告签订分期付款合同,卖给被告汽车一辆,合同期限24个月。期间收取了被告一部分款项,但合同期满后,尚欠23.4万余元拒不偿还,便向井陉县人民法院提起起诉。今年7月20日,法院立案。当日,法院向原告发出缴纳诉讼费通知书,要求在8月5日前依法缴纳案件受理费4820元,并提醒逾期将对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可是,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诉讼费。8月11日,法院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对其作出了上述裁定。

  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因此,原告起诉后,一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诉讼费,否则,逾期将按撤诉处理,并承担此次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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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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