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您当前的位置 : 长城网 >> 法制频道 >> 法院在线

[以案释法]郊外野炊起争执 动手伤人被判有期徒刑

来源: 长城网 作者:宁晓雪 李全 赵增强 2017-02-27 09:52:42
【字号: |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漫画:酒后伤人。(图片与本文无关)
漫画:酒后伤人。(图片与本文无关)

  长城网2月24日讯(记者 宁晓雪 李全 赵增强)春暖花开,几个朋友相约到水库边野炊本是惬意的事情。然而,酒后听到他人在一旁说话而误以为是在说自己,就与说话人理论,结果被刑就得不偿失了。邢台县法院近期就审理了这样一桩酒后伤人案,被告人被判寻衅滋事罪,获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6年4月9日,刘某与朋友相约一起的水库边烧烤游玩,在烧烤中被告人刘某租用受害人李某的小餐桌喝酒。几个朋友从中午喝到下午2点多时,刘某听到李某与别人在小声的议论什么,就以为对方是在说他们的坏话。于是刘某就不让李某继续说话,李某看了一眼刘某后仍继续说话。刘某见对方听就过去推搡对方,随后动手将李某打倒在地。

  朋友们见李某被刘某打到在地后,就拉着刘某开车离开,李某倒在地上喊附近的人帮忙拦住刘某的车辆,并迅速向当地公安部门报了警。警方赶到现场后,对相关人员予以控制。后经法医检验鉴定,李某面部皮肤挫擦伤,右大腿组织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邢台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酒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案发后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征得了受害人的谅解。根据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认罪态度,邢台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人刘某作出上述判决。

  以案释法

  在当今社会生活节奏加快的背景下,生活压力也随之增大,因一些小事引发打架斗殴的情况随之增多,而打架后施暴者往往面临的是牢狱之灾,以及对被害人做出相应的经济赔偿,在此提醒大家多一份克制,少一份冲动。

  尤其是随着气温的升高,居民户外活动增多,到酒吧、烤肉摊、KTV等场所喝酒消遣的人员较多,加之人的情绪随着气温的升高而变得急躁,不少人的心情也莫名其妙地烦躁起来,经常为了芝麻大的小事就与人大动肝火,事后自己也后悔不迭。所以,外出游玩应尽量保持在公共区域举止文明冷静沉着,不挑衅不闹事,少饮酒并且尽早回家,保证自身安全的同时营造一个和谐的公共环境。

关键词:以案释法,寻衅滋事,酒后伤人,邢台县法院

责任编辑:刘延丽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