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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被告人私拍庭审视频 法官当庭训诫

来源: 长城网 作者:宁晓雪 李全 2017-02-24 09:5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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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图片与本文无关)
庭审现场。(图片与本文无关)

  长城网2月23日讯(记者 宁晓雪 李全)近日,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张女士因拖欠物业管理费被告上法庭。2月14日下午,其在庭审过程中未经法庭许可拍摄庭审视频,被法官当庭训诫。为此,法官提醒公众,参与法院庭审活动时,一定要遵守法庭规则,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处罚。

  据了解,张女士因拖欠物业管理费被告上法庭,14日下午是其首次到法院参与庭审活动。张女士出于好奇,在庭审过程中用手机将庭审画面录制成小视频,法官发现后当场要求张女士删除了小视频,并对其予以训诫。

  据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2016年5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在庭审现场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是干扰正常司法秩序的行为。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是鼓掌、喧哗;二是吸烟、进食;三是拨打或接听电话;四是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五是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九条规定: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应当予以警告;对不听警告的,予以训诫;对训诫无效的,责令其退出法庭;对拒不退出法庭的,指令司法警察将其强行带出法庭。行为人违反本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其使用的设备及存储介质,删除相关内容。

内容由唐山市路南区法院提供,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关键词:以案释法,庭审,拍摄,训诫

责任编辑:刘延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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