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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党组成员、总经理王天普受贿、贪污案一审宣判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 2017-01-24 11: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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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讯 记者刘子阳 1月24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党组成员、总经理王天普受贿、贪污案,对被告人王天普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二十万元;对王天普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贪污所得财物返还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4年,被告人王天普利用担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董事、总经理、党组成员,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发展、承接工程、就业安置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索取、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347.658376万元;非法占有国有财物折合人民币79.5934万元。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天普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鉴于王天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及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赃物,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关键词:王天普,财物,党组成员,被告人,并处罚金,有期徒刑,贪污案,石油化工,减轻处罚,法定从轻

责任编辑:景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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