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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投资理财纠纷案呈多发态势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 2016-12-09 15: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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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记者 葛晓阳 李豪

天上不会掉馅饼,投资理财有多高的收益就有多大的风险。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快速发展及人们投资理财意识日益增强,各种创新型的理财产品以其高回报率吸引众多投资者的目光,也加大了投资风险。

《法制日报》记者近日采访多地法院了解到,近年来,因投资理财引发的纠纷案件呈多发态势,法官提示投资者要强化理性投资理财意识,充分认识到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投资理财前应向工商等部门了解对方的经营资质、主体资格等情况,冷静分析,以防上当。

六成被告为非金融机构法人

周某与罗某签订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协议书约定,周某委托罗某为其进行证券投资理财。罗某保证周某账户年度盈利不低于8%,否则罗某需按照8%年收益补齐周某的盈利差额。后周某账户出现亏损,周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罗某赔偿其本金及收益损失。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周某与罗某所签协议书中有关保证投资本金及最低收益的约定属于保底条款约定,虽然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但由于其将证券投资的风险完全分配给受托人,有悖于公平原则,亦违反市场基本规律,应当认定无效。

据北京二中院副院长苏丽英介绍,北京二中院2012年1月至2016年6月,共受理投资理财类纠纷案件123件,其中103件因投资者遭受投资损失或未达到预期收益而引发。

苏丽英说,除经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发行的保本保息理财产品之外,一般保底条款因有悖于公平原则,也违反基本的经济规律和资本市场规则,属于无效条款,不受法律保护,造成损失的,往往要根据双方过错进行分担。

据介绍,北京二中院审结的123起案件中,发生在自然人之间的34件,占总数的27.64%;发生在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89件,占总数的72.36%,其中法人多为投资公司、投资咨询公司、证券公司等经营投资理财的公司法人,而以此类金融机构法人为被告的案件占6成。

苏丽英指出,多数投资者选择受托人时往往未尽足够审查义务,未调查受托人的投资理财资质;选择理财产品时仅追求高回报,对投资知识知之甚少,对风险预见不足,盲目相信受托人所做的承诺;签署协议时未仔细核实双方的权利义务,投资过程中做“甩手掌柜”,赋予受托人权限过大,对账户也不进行实时监控,出现重大亏损时则追悔莫及。

近几年,投资形式不断创新,从交易场演变到电脑端,再到现在的智能手机客户端,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电脑端、手机客户端下载理财APP,作为投资理财手段。网络借贷平台为借贷双方提供了便利,但也导致大量纠纷的发生。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关倩介绍说,江苏高院去年调研互联网金融发现,P2P平台容易出现违规担保、平台自融、设立资金池、融资成本高、诈骗平台、非实名认证等十大风险隐患。

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时有发生

近日,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涉案近3.94亿元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主犯刘品和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9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至2015年1月,刘品和先后注册成立两家投资管理公司,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委托投资理财的方式,累计吸收资金近3.94亿元,涉及投资客户2000余人。截至一审宣判前,尚有2.17亿元本金无法退还。

苏丽英介绍说,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是当前投资理财类案件的一大特点。部分案件反映出,接受委托理财的一方不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但其以委托理财为名,通过虚假承诺,以还本付息或给以保底收益的方式骗取投资款。

据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沈励介绍,杭州市投资理财类经济犯罪案件呈高发态势,2015年至今,杭州中院一审受理此类案件约10件,均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指控,市辖各基层法院亦有相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

沈励说,较为典型的是建立P2P网络借贷平台,以高息利诱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或以提供虚假投资项目、许诺增值为诱饵线下吸储。多起案件各造成逾千名被害人上亿元经济损失。此类案件涉案被害人众多、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庭审历时长,社会关注度高;被害人群访缠访现象突出,审判人员需耗费大量精力接访、安抚被害人情绪;存在追赃困难,部分案件中被告人将非法集资款花用殆尽,部分赃款涉及刑民交叉,追赃及处置存在法律及事实障碍。

慎重购买境外公司理财产品

多名法官提醒投资者,要加强自我防范,理性对待投资、增强甄别能力。

苏丽英建议,投资者投资前应向工商等相关部门了解对方的经营资质、主体资格等情况。一旦投资,就要强化参与意识,时刻关注理财资产状况,要求受托人及时提供资产变动、收入和费用账单,以便更好地控制风险。要特别警惕“飞单”现象,辨清签约对象。

苏丽英提示,投资者要认真阅读合同中的收益条款及风险介绍,明确“预期收益率”和实际收益的区别。委托他人投资时,不要轻信他人作出的诸如“保本保息”的保底承诺,此类保底条款并不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应理性分析。

一些境外公司以其外汇或贵金属投资等项目利润稳定丰厚为噱头,开办投资网站、理财平台,吸引国内投资者,并以亲朋好友“发展下线”的形式推销其投资理财产品,吸收大量投资资金后,突然关闭理财平台“跑路”,投资者举证困难、投诉无门,往往血本无归。

苏丽英说,投资者应慎重购买境外公司的理财产品,不要心存侥幸。

沈励提醒,投资人应尽量选取大型金融机构保本稳健型理财产品,谨慎挑选P2P平台,在风险可承受范围内投入少量资产;挑选P2P平台时,应审查平台登记备案及经营许可;投资者尤其是中老年人切勿受高息利诱、勿听信高额抵押担保,与家人商量后再做定夺。

关倩建议,投资人投资时要审查平台的条款,要有证据意识,防止出现诉讼不能举证的风险。

法制网北京12月9日讯

关键词:理财产品,投资理财,资金池,理财意识,投资风险,投资咨询公司,投资管理公司,受托人,平台,委托理财

责任编辑:景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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