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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经营者和消费者保驾护航 职业打假有待规范

长城网 作者:芦静 2016-11-21 09:3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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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11月15日起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强调,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这意味着近年来方兴未艾的“职业打假人”或将难以得到消法保护。

  职业打假是否受法律保护不妨辩证看待

  对职业打假人是否受法律保护,不妨以辩证的观点理性看待。既不能因为职业打假人对净化消费市场有一定的作用而全面支持,又不能因职业打假人本身存在的问题而将其拒于法律之外。尤其是后面这种做法,表面上看虽然可以遏制以职业打假为名而行唯利是图之实的违法行为,但也会殃及鱼池,且为法律所不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食品药品领域的知假买假可以获赔。同时,新消法也并未明确排除职业打假不可获赔。可见,将职业打假人完全排除在法律保护之外,明显与上位法相冲突。

  此次送审稿之所以将职业打假人排除在法律保护外,从送审稿的起草说明可以看出端倪,其缘由与反对者的意见几乎如出一辙。不可否认,职业打假人的负面作用确实客观存在,但据此因噎废食,一刀切将其排除于法律保护之外,并不完全合理。就职业打假人已经客观存在的现实而言,争论其是否受法律保护,已无实际意义。我们需要做的,是应坚持辩证的理性思维,将职业打假行为规范在法律框架内,尽量减少、杜绝其消极作用,最大限度发挥其社会共治的积极作用。如此,才能有助于问题的真正解决,扬长避短地规范职业打假行为。

  “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源泉。”趋利避害地发挥职业打假人的社会共治积极作用,遏制其消极影响,需要构建完善的行业行为准则。既要鼓励职业打假人在法律框架内,依法从事打假活动,致力于营造健康的消费环境,又要对那些通过调包、敲诈、勒索等非法方式而恶意打假的所谓职业打假人,坚决依法严惩。同时,需要切实强化信用惩戒作用,将职业打假人的打假行为记入个人征信档案,以此倒逼其不敢碰触高压线,循规蹈矩地进行打假。如此,才能让真正净化市场环境的职业打假行为为经营者和消费者保驾护航,让职业打假人发挥出应有的社会共治作用。

  对“职业打假”重在引导规范

  禁止不如规范

  不能一概抹杀职业打假的特殊意义。作为特殊背景下的特殊群体,职业打假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和现实性。消费者与商家的博弈本来就不对等,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的消费者往往受限于技术、时间、金钱等因素,不得不放弃维权,忍气吞声,监管部门及消费者协会又没有充足的资源打击违法行为。正常的职业打假客观上提高了商家的违法成本,净化了市场环境,减轻了监管部门压力和普通人的消费风险。普通消费者,即便有权假一赔十,也不愿劳心费力地与商家周旋博弈,权力受侵害的消费者将更加索赔无门。

  由此,在将职业打假人剔除出消费者范畴的同时,理应及时科学阐释其法律地位。可把职业打假人作为消费者、生产者、经营者、监管部门之外的新兴特殊群体加以对待。将其作为商品市场的“赏金猎人”和啄木鸟,划定其行为和业务边界,如仅可在商品质量问题和明显欺诈问题方面享有假一赔十的权利,或者享有有偿举报权。同时,推进其转型发展,如指导普通消费者维权,为监管部门提供线索,助力消费者协会开展活动,帮助正规商家打假。这样一来,既解决了职业打假人名不正言不顺的尴尬,又能兴利除弊,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共同维护健康正常的市场秩序。

  运行在法治的轨道

  投诉、举报和民间打假并非“大公无私”的义务,只要职业打假运行在法治的轨道中,依法“牟利”,生财有道,就不应被歧视、贬低,背负道德“枷锁”,并排斥在法律保护之外。应该意识到,职业打假市场的形成壮大,源头在于不法经营的市场环境。职业打假是市场规范经营的“啄木鸟”,是对行政监管不足、不力的有益补充,是行政监管的天然“同盟军”,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生力量,应立足于规范、保护而非打压。

  “造假打假”、恶意索赔乃至敲诈勒索的乱象不可否认,但这是害群之马,并非职业打假的主流或全部,应依法追究行政、刑事法律责任。但一码归一码,不能因为存在乱象,就“将脏水和孩子一起倒掉”。

  相关部门应摒弃偏见,了解借鉴职业打假人识假辨假的方法,丰富监管手段。并应通过宣传、引导和规范,将职业打假纳入法律允许的范围,发挥其净化市场环境的积极作用,而非简单排斥、打压乃至取缔。须知,“职业打假人”拟不受法律保护,将会导致对不法商贩的“保护”和放纵。

  “职业打假人”何去何从有待时间考证

  新消法的相关条例真正是有问题吗?事实上没有,对于百姓打假,新消法还是支持的,新消法只是不支持职业打假人的赢利行为,既然百姓打假是政府打假工作的有益补充,就要体现出百姓的责任来,百姓的责任在哪里呢?百姓的责任不是个人的赢利行为,而是通过百姓的参与,让政府相关部门知道哪一个人或者哪一个单位在进行违法商品交易行为,通过执法部门的亮剑,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治理,这才真正是体现百姓的社会责任。而职业打假人呢?打假只是为了获得更多的个人利益,而相对于社会责任来讲,也许只是捎带而已,并没有将自身的责任定位完全体现在社会公益事业上,他们为了个人的利益,做事相当任性,明知道是假的,还要通过买假获赔偿的方式进行赢利,行为更可怕,因此新消法对于他们的行为进行制止是体现法律责任的。

  新消法新规定出台了,职业打假人何去何从,自己应该明白,如果在平时的工作中还以打假为名义,为个人谋利,恐怕未来将要承担法律责任,这条路,对于职业打假人来讲,应该走到了尽头。新消法对于相关的个人和企业来讲,如果还存在着制假售假行为,也要承担法律责任,也许这责任比原来的更多,只有在商品生产与营销过程中,打诚信牌,在质量上要求第一,在服务上争第一,这个人和企业的责任才能够体现出来。如果把新消法当成企业违法犯罪的保护伞,那可是大错特错了,到时候真正违法了,相关的条款亮剑,到底谁损失最大,只有相关个人和单位自己能够体会得到。

  时代发展,各种法律所存在的漏洞都将会完善,今天新消法对于相关条款的补充应该是对新消法原来所存在的条款有益补充。再者新消法在体现法律责任的同时,更有督促广大百姓在参与商品交易过程中,多多承担社会公益活动,多多体现社会责任,因此说新消法的亮点还是很多的。总之,新消法出台是好是坏,是任何人不能通过想像所能够得出结论的,还需要在落实中去体会它的好与坏,相信事件出现其结果总是会有的,时间会告诉我们一切。

  (据法制日报、福建日报、长江网、红网等综合)

关键词:职业打假,法律,消费

责任编辑:韩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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