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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司法责任制“还权”于法官

长城网 作者:李松 黄洁 2016-08-18 11:2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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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8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委员会再次召开会议,该院推选的全市法院系统审判业务专家人选,就在这次会议上通过法官代表票决产生了,这成为法官委员会今年决策的又一重大事项。《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作为北京首批整建制改革的法院,北京市四中院自2014年12月成立以来,便按照司法改革要求不断探索和创新,完善审判权运行机制,还权于法官和合议庭,将司法责任制落到实处。就在法官自治制度日益完善的同时,作为法官集体讨论案件重要平台的法官会议已成为该院审判工作不可或缺的一环,向院庭长请示汇报、由审委会讨论决定案件的情况,在这里已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审判团队独立断案

  法官会议智囊支持

  四中院民庭法官温志军最近又有了新职务——“法官会议轮值主席”,他也是该庭法官会议轮值主席制度建立以来的首位“主席”。上任不久,温志军就以“主席”身份组织了一次民事侵权案件的法官会议。

  温志军告诉记者,在这起案件中,一份鉴定对案件认定至关重要,但是这份鉴定结论是否具有权威性,合议庭三人却意见不一。经过向温志军提出申请,法官会议很快组织召开。在这次会议上,除了庭内和院内的法官外,还有鉴定行业的3位专家受邀参加,围绕案件相关法律问题,专家给出了专业分析,对法官们帮助不小。

  据温志军介绍,在四中院,围绕疑难复杂问题提交法官会议讨论已经是一种通行做法,通过集体讨论,承办案件的法官或合议庭能在集思广益中获得启发,独立得出相对准确的审理结论。

  对此,四中院院长吴在存表示,法官会议替代了过去院庭长听取汇报的方式,从个体化行权转化为集体化行权,实现了司法审判去行政化的目标,而且通过法官会议研究的问题,还可以促进执法统一,有利于业务水平提高。

  在四中院,转化行权方式体现在很多方面,审判团队的运行管理便是其中的重要一环。

  霍振宇是四中院行政审判庭的法官,由于案件性质特殊性,行政案件审理请示汇报非常多,可如今,这些行政化的审批环节已完全消失,一切都要靠审判团队独立裁判、独立负责。如何保证案件质量,成为霍振宇的主要考虑。

  按照四中院“审判团队运行管理办法”的规定,除非合议庭成员中有院庭长参加,否则谁承办的案件,谁就要在合议庭中担任审判长。审判长要负责确定审理方案、主持合议庭评议等多项工作。

  霍振宇说,每次他承办案件,都会在开庭前拟好庭审提纲,与合议庭成员做好庭前沟通,并做好庭审分工。庭审结束后,他习惯于尽快合议,趁着大家对庭审情况感受颇深的时候发表意见,最后形成法律文书。

  据了解,在审判团队运行的整个过程中,始终强调合议庭成员实际参与,杜绝了过去“陪而不审”的现象,在考核上,法院也确立起合议庭的综合考评机制,合议庭成员按照其职责分工均在考核之列。

  除此之外,行政庭庭长陈良刚还告诉记者:“目前,案件的办理由审判团队自行完成,除依照规定履行审判管理和监督职责外,院庭长不会过问具体案件,对于重大敏感疑难类案件,院庭长则可以编入审判团队,通过直接承办案件,参与案件审理。”

  法官委员会自治管理

  革除行政化管理弊端

  四中院的法官委员会是北京法院系统第一个法官自治组织,全院入额法官都是这个组织的成员,共同决策关系法官利益的重大事项。院领导进入法官委员会,也只具有与普通法官同样的身份。7月28日对审判业务专家候选人的评选,已经是委员会第四次召开大会决策重大事项了。

  四中院司法服务办公室主任崔秀春是法官委员会秘书长。他告诉记者,目前法官委员会已经出了3期会议纪要,每次讨论的都是事关法官权益的“大事”。例如,7月15日,北京法院第二批法官入额工作启动,四中院制定的入额法官方案在通过前专门被提交到法官委员会征求意见。这次会议上,法官委员会委员们认真对方案确定的入额条件和程序等内容进行了讨论,提出原方案中部门对入额评价的权重过低,建议加大部门考评的权重,适当降低院党组对入额的评价权重。而最终出台的方案,这一比例果然进行了调整。

  “今年院里出台的审判质效考核标准,也同样提交给了法官委员会研究,委员会提出的意见最终被吸收了很多。”崔秀春说。

  吴在存说,成立法官委员会,主要是消除传统法院内部对法官行政化管理色彩较浓的弊端,切实在法院内部管理中建立起能够突出法官主体地位、发挥法官主体作用的法官自治管理新机制,更好地推进专业化、职业化、正规化队伍建设。

  记者了解到,在四中院深化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去行政化”的努力随处可见,除了法官委员会的诞生,审判委员会定位的变化也是其中之一。作为审委会委员陈良刚对此感受颇深。

  “司法改革之前,审判委员会更多是讨论个案处理,而现在我们的审判委员会原则上不讨论个案的事实证据问题。”陈良刚说,“审判委员会大量的工作都是在讨论院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发布,对整体审判质效的评议,即使涉及到案件,也都是案件中的类型化问题或法律适用问题的讨论,不再涉及个案。”

  据了解,四中院对院庭长制定了详细的权责清单,同时明确了审判委员会、法官会议、合议庭职责定位,全力打造责权利一体化的管理机制。

  吴在存说,只有通过责权利一体化的管理,才能够提升法官的职业尊荣感,建立起法官职业管理的新模式。

  人员分层分类管理

  团队配置合理高效

  7月31日,北京全市近7000人参加了审判辅助人员招聘考试,将有千余人充实到法院岗位上来。在吴在存看来,四中院最初的人员分类分层管理的设计,这一次终于可以逐步落实到位。

  据吴在存介绍,在四中院的人员分类管理设计中,法官严格按照员额制的要求进行管理,法官助理实行以委任制为主、聘任制为辅的配置原则,人员以新招录的研究生和没有入额的年轻法官为主,他们将是今后员额制法官的后备力量。

  与此同时,在法官助理序列中,还有一类法官事务助理,将主要配备于非审判一线部门,主要采取聘任制的方式,四中院此次招录的审判辅助人员主要是这一类人员。据了解,这类人员中的佼佼者今后仍然有机会转为法官助理。书记员则以聘任制为主,适当保留部分委任制人员,便于对书记员的队伍管理。

  “通过体制内外结合,使得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都有了比较清晰的管理模式和发展路径。”吴在存说。

  法官助理李晓蕊曾是北京铁路中级法院的一名助理审判员,四中院成立之前已经开始独立办理案件,如今作为法官助理的她则承担了大量的审判事务性工作,从拿到案卷后审查案件基本情况,到与当事人联系、收取案件材料、组织证据交换等等。很多时候,如果案件有调解的可能,前期的调解工作也都是李晓蕊独立完成。

  对于李晓蕊来说,独立办过案子的她完成现在的法官助理工作,虽然忙碌但并不算吃力,最关键的是要认真严谨细心。李晓蕊说,法官助理的工作让她接触到大量的案件,也让她从团队法官的身上学到了很多经验,为自己今后担任法官奠定了基础。

  有了明确的职业发展规划,让每一类人员都有了更清晰的职业定位。

  吴在存告诉记者,目前四中院审判辅助人员的配比已经确定下来,团队组建将按照“一名法官+一名法官助理+一名书记员”的模式努力,新招录的司法辅助人员则将作为法官事务助理,分配到立案庭、信访部门等非审判一线部门,从而使得人员配置更趋合理,团队运转更加高效。

来源: 法制日报

关键词:司法责任制,法官

责任编辑:刘延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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