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上坟祭拜引山火 老汉自首获缓刑
上坟祭拜已故亲人,不慎引发山火,日前,崇礼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过失引起山火的王某作出了有期徒刑2年,缓刑4年的判决。 去年清明节,年近七旬的王某回老家给已故的亲人上坟,由于当天风大,将燃烧的冥币吹散,引燃了坟头杂草,进而引起山火。王某奋力扑救,但因风大,火势迅速蔓延,王某一看自己无力控制火势,只好报警,并下山找人救火。此后,王某主动到派出所等候处理。此次火灾经林业部门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6.84公顷,烧死油松幼苗182株。今年7月21日,崇礼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某犯失火罪向崇礼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因过失引发山火,造成6.84公顷有林地过火,后果严重,其行为构成失火罪。鉴于王某犯罪情节较轻,且在引发山火后,积极扑救,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释法】 法院在判决中先后提到了“后果严重”和“犯罪情节较轻”,看起来似乎自相矛盾,其实不然。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也就是说过失引起火灾,“后果不严重”就不构成失火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一条规定了过失引起火灾,涉嫌应予立案追诉的5种情形,其中第4种情形即: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的。《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和立案标准》规定: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从本案来看,王某因过失引发山火,造成6.84公顷有林地过火,已达到了失火罪的立案标准,也就是说达到了“后果严重”的程度。“犯罪情节较轻”则是相对“重大案件”和“特别重大案件”而言情节较轻。 在量刑方面,刑法规定:过失犯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王某犯罪情节较轻,且系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故对其作出有期徒刑2年,缓刑4年的判决。 |
关键词:崇礼,上坟,自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