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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宝马肇事案嫌犯露面:十多次提“不正常”

来源: 央视网 作者: 2015-09-28 10: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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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嫌疑人王季进

  “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这个相对生僻的词语随着一份司法精神鉴定备受关注。8月31日,“南京6·20宝马车肇事案”犯罪嫌疑人王季进被司法鉴定为作案时患有“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这起案件究竟如何发生,肇事车为何会高速行驶,犯罪嫌疑人如何确定,为何会有精神鉴定呢?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案件的调查过程。

  轿车拦腰被撞,司机当场身亡

  2015年6月20日下午13点53分,在南京市秦淮区石杨路与友谊河路交汇处,一辆宝马牌轿车由西向东撞上一辆由南向西左转行驶的马自达牌轿车。

  位于案发十字路口西北角的监控探头拍摄到了现场画面,十字路口东西方向车辆正在等红灯,南北方向转弯车辆开始行驶,13点53分19秒,一辆黄色出租车出现在画面中,紧跟这辆出租车的是一辆公交车,都是由北向东左转弯。正当这两辆车行驶到路口中心时,一辆蓝色马自达轿车进入画面,只是已经被撞得面目全非,随后一辆银灰色宝马车从公交车前方驶过,撞到出租车后,旋转多圈后停在十字路口东侧道路中心隔离带上,而被撞的马自达轿车由于惯性再次撞在公交车中间位置。

  一辆从旁驶过的出租车上安装的行车记录仪从正面记录了案发经过。车祸发生前,宝马车自西向东行驶,速度非常快,其相邻车道的车辆都处于停车等信号灯的状态,但是宝马车极速冲向了路中央,自南向西左转的马自达轿车来不及反应,被宝马车拦腰撞上,马自达散落的零部件随即又撞击到周边其他车辆。

  南京市公安局交管局第二大队交警李均是第一个到达现场的交警。案发现场的公交车驾驶员向交警指出了肇事车辆。李均表示。当时宝马车辆安全气囊上有血迹,证明当时宝马车的驾驶员也负了伤。

  肇事车辆的司机到底去了哪里?交警立即展开搜索。

  李均表示,根据周围群众反映,只能确定是一个中年的男性,身高在一米七左右。

  肇事司机嘴咬民警

  肇事司机从车内走出离开现场时的一幕,刚好被路过车辆的行车记录仪拍了下来。

  120急救车到达后,确认了马自达轿车的驾驶员和乘客已经不幸身亡。

  而对肇事车司机的搜查很快有了结果,附近一处工地的工人告诉民警,有一个满脸是血的人闯进了他们的工地。

  经过民警初步调查,这名男子就是肇事宝马车司机王季进。看到王季进可能受伤,民警立即叫来了急救车。在此过程中,王季进有用嘴咬和打民警的行为。

  事故现场

  排除毒驾酒驾嫌疑,DNA比对相符

  6月21日,犯罪嫌疑人王季进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王季进的血液和尿液进行了检验。检测结果显示,王季进当时没有毒驾和酒驾。

  警方还对王季进的DNA与肇事宝马车安全气囊上残留血迹的DNA进行了对比鉴定,结果是完全相符,所以排除了顶包嫌疑,确定了犯罪嫌疑人就是王季进本人。

  案发时车速高达每小时195.2公里

  6月24日,鉴定结果显示,王季进驾驶车辆案发时车速高达每小时195.2公里,是该路段限速每小时60公里的3倍多。而且王季进在直行、左转信号均为红灯的状态下,从左转弯车道直行通过路口。王季进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犯罪嫌疑人王季进接受民警讯问时表示,平时在高速公路上开车最高车速为120到140公里每小时,市内开车大约70到80公里每小时。王季进称,自己当时不知道车速有多快,只是觉得提速时头往后仰。

  7月4日,南京市秦淮区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犯罪嫌疑人王季进批准逮捕。

  肇事前后表现异常,进行精神鉴定

  7月初,根据犯罪嫌疑人王季进肇事前后异常表现,同时根据秦淮区人民检察院的要求,以及王季进妻子委托辩护律师的申请,南京警方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王季进“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作案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司法鉴定。

  8月31日,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目前,案件仍在公安机关侦查之中。

  南京市公安局交管局副局长张建彬表示:“我们专案组花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对各类需要采集的证据进行了非常细致的调查取证。按照法定的程序、法定的要求,凡是需要我们调查取证的,全部取证到位、到底到位,也是为了确保案件的公平,确保我们这个案件的事实能够及时查清。”

  针对多种疑问,记者赴看守所采访

  这起案件为何会发生,案发时车速为什么那么快,围绕着犯罪嫌疑人王季进的种种疑问,9月16日,记者在南京市看守所对王季进进行了采访。

  为了对犯罪嫌疑人王季进的状态有一个初步了解,记者在采访王季进之前,先见到了他在看守所内的管教民警。

  南京市看守所管教民警金海生:“第一印象他当时是比较狂躁,大喊大叫,但声音里并不能感觉到他在喊着什么,听不清楚,声音很大,还拍打自己的身体,或者用头撞击铺板。”

  除了大喊大叫,王季进还会时不时做出一些反常的举动。

  金警官说,对于他的问话,王季进有时回答,有时又会不理睬。

  因为车祸造成右脚脚踝骨折,现在王季进仍然打着石膏,行走不是很方便,因此移动时通常会坐轮椅。

  沟通困难,十多次提及“不正常”

  在南京市看守所内,记者对王季进的采访进行了约一个小时。其间,王季进对案发过程、为何车速那么快等问题的多次提问中,有不直接回答、沉默和自说自话的过程,讲述中提及最多的就是自己感觉到不正常,说有人要害自己。与此前民警讯问时相比,他在采访中说话语速较慢。

  犯罪嫌疑人王季进称:“但那天我就感觉到很不正常,那个货(人)为什么左叫我绕一圈,右叫我绕一圈,最后那一捆500米的线还在瓷砖下面盖着的。我跟他生意做了这么久,他为什么呢?以前都是打个电话,他把货发到这里来。”

  王季进并没有指明,让他感觉不正常的具体是什么人,只是十多次用到了不正常这三个字。

  王季进在距离案发现场不到三公里的装饰建材城里,和家人一起经营店铺。6月20日当天下午,因为是端午节,他原本和妻子商量下午早点出去。可因为店里来了位顾客,妻子耽误了一会儿,再出来时,却不见王季进的踪影。而此时,王季进已经开车出了装饰建材城。大门口的监控录像记录下了这一幕。他驾车一路沿着平时回家的方向,在经过一处高架桥后,到了案发地。

  对于车辆撞击后的过程,王季进有比较清晰的描述。

  王季进表示:“当时车子撞一下,安全气囊弹一下,大概最多十几秒钟我就愣住了,打开车门也没看什么,我就跑。那时候有一点怕,我就跑到友谊河路,那个铁路桥旁边,有一个小门,进去是一个工地。工地旁边有一条栏杆,旁边还有彩钢瓦,其实我就想摸摸它。然后这边很多人,就打了,打了那个时候有人在喊我,我已经在车子那里被押着了,押到哪里了?当时应该最早的时候应该是先到光华路派出所,光华路派出所然后又到南京市看守所。”

  对于撞车后为什么要离开现场,王季进说是有人在追他。王季进表示:“怕他们还在追着我嘛。就感觉人家要害我。”

  那么,在王季进看来,别人为什么要害他呢?

  王季进表示:“我在怀疑是不是我那个车子,但是车子觉得应该没有问题,虽然名字不是我的。”

  王季进驾驶的宝马车,车主登记姓名为许某,王季进说,他并不是认识这个许某,自己是通过妻子的妹婿介绍,花了约40万买到这辆车的。

  案发后,王季进说记不清有没有再见过妻子,而在警方抓捕王季进的时候,从执法记录仪中还可以清晰看到他妻子的身影。

  对于事发时车速为何如此之快,王季进没有正面回答,却再次提到有人要害他。

  犯罪嫌疑人王季进表示:“我被人家害了,害我的人绝对不会是家里面的人。”

  为何进行精神鉴定,有何异常行为

  犯罪嫌疑人王季进在案发前后有些什么样的表现?在排除酒驾和毒驾的可能性后,又是什么样的原因,要对他进行精神鉴定呢?

  据警方介绍,抓捕王季进时,民警就发现他的一些行为存在异常。王季进在安发现场附近被抓获的时候,行为比较异常,不能与人正常交流,而且向他妻子称他的妻妹被其父杀害,但是根据后期调查,这是不符合事实的。

  民警表示,在派出所进行讯问时,王季进的举动也非常反常。王季进在派出所里有又踢又咬的反常举动,包括后期在看守所里面,也有一种胡言乱语,情绪非常激动的表现。

  警方介绍,在6月20日事故发生前,王季进还拨打110报过警,说有人要害他。

  丁坤表示:“在事发当天,案发前2个小时左右,犯罪嫌疑人王季进打电话110报警,称有人要害他,手机被监听了。”

  检方同样发现有异常

  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对案件进行审查时,也发现了异常情况。

  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检察员张珊珊表示:“在我们审查案卷材料收案的第二天,前往羁押场所对王季进进行讯问,监管人员向我们反映,他的身体和精神状态都存在异常,不具备提讯的条件。我们到监管场所对他进行察看,发现他神智不清,无法正常交流,我们不能根据法律规定对他进行讯问。”

  针对王季进的这些异常情况,为了准确查明案情,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对王季进进行精神鉴定。

  根据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王季进家属委托辩护律师的申请,南京警方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王季进进行鉴定。警方根据鉴定机构的要求,还提供了多种材料。

  丁坤表示:“当时鉴定部门要求警方全面地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其中包括王季进驾驶车的车速,毒、酒的鉴定报告,以及王季进家属的一些询问的情况,包括王季进当时讯问的材料,以及讯问的一些视频等等。”

  8月31日,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在法律能力评定方面,鉴定意见书显示,王季进本案的开车目的虽有诸如“就是想转转”、“坐在车里等不如开着转转”的交代,但也有开车前突然感觉周围如梦境、当即感觉“不走就走不掉了”以及案后莫名地称妻妹被杀等精神病性症状的交代,故认定本次驾车有受疾病的影响成份。依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评定犯罪嫌疑人王季进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专业医生解读: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

  那么究竟什么是“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抛开这起案件来说,这种精神疾病有哪些特点,诊断标准又是什么呢?医学专业人士进行了介绍。

  北京安定医院是三级甲等精神专科医院,主任医师郭俊花介绍说,“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是一种精神疾病。在精神科比较常见。它的特点是急性起病,突然地出现精神异常,比如度的劳累、高度紧张,或者失眠,长期的失眠等都可能是诱因,但有的也没什么诱因,突然出现精神异常。

  郭医生介绍,“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具体的诊断标准,其主要特点为急性起病,且持续时间短。

  据专家介绍,患有“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的多数患者都能通过药物治疗基本缓解,有些患者甚至会自行缓解。

  鉴定结果对案件有何影响

  一起案件如果要进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它的法律程序应该是怎样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结果又会对案件有什么影响呢?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顾永忠表示:“办案机关、办案人员发现,以及他本人提出或者他的家属、他的律师提出存在这样的问题,再结合案发时候他的行为举止反常、异常等等综合考虑,有可能存在精神疾病的话,就可以启动这种精神疾病的鉴定。”

  顾永忠教授介绍,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会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一般由相关领域有鉴定资质的人员组成。如果相关当事人认为鉴定结果存在疑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和补充鉴定。

  精神鉴定结果对法律责任有何影响呢?依据法律规定,实施犯罪行为时具有部分行为能力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顾永忠教授表示:“这意味着什么呢,不是必须的,办案机关、办案人员在办案中综合全案的情况,可以从轻,也可以减轻,同时也可以不从轻,也可以不减轻。”

  飞来横祸,令独子家庭难以承受

  6.20案件对于受害方的家庭来说,无异于是一场飞来横祸。事故中遭遇不幸的男青年薛某,从小和爷爷奶奶生活。薛某的父亲说,孩子是他们家庭唯一的血脉,他的离去是家人心中无法面对的伤痛。

  事故中遭遇不幸的男青年薛某,年仅25岁,曾在一家汽车4S店工作,他和另一名遇害者是同事。案发的那一天,正好是端午节,本来一家人约好了晚上在酒店聚餐。然而,下午,正在家中的薛某父亲突闻噩耗,儿子的突然离去仿佛一下把他抽空,更难面对的是,本该一家人团聚的聚会又如何瞒得住两位老人?

  薛某的父亲表示:“只能骗我父母,说饭店关门停业,今天不开门,就没敢把这个事情告诉我父母,因为我父亲今年87了,我母亲85了。”

  然而第二天,薛某的爷爷奶奶就察觉出了家人的异样。

  薛某的父亲表示:“第二天把他骗到南京市第一医院,就跟他说孩子生病了,被车撞了人在医院抢救,把他们送到第一医院之后,到急诊室门口才敢把这个事情告诉我父母。当时就怕他万一知道这个消息不行了,怕他受不了,毕竟岁数大了,喊救护车都来不及,到第一医院急诊室门口才敢告诉他们。”

  如今,薛家的爷爷奶奶离开了这个满是回忆的城市,而一身病痛的父亲最常做的事,就是拿着交警从事故现场捡回的儿子的手机,看看他以前的照片。

  对于目前案件的进展,薛某的代理律师认为,要待阅卷后进一步决定。

  薛某代理律师赵子耀表示:“目前对于是否申请重新鉴定尚未做出最终的决定,我们打算保留行使这样一个权利。”

关键词:南京宝马,肇事案,犯罪嫌疑人,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

责任编辑:李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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