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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小盘点:女子取款机“偷”钱孩子放哨 游客摔断腿旅行社赔偿

来源: 长城网综合 作者: 李天洋 2015-08-24 15:3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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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广州一男子溺亡小区人工湖”“腾讯网编辑有偿删帖5年”“奶奶用低价卖房方式“赠”给孙子引发子女诉求”……今日又有哪些值得我们关注的身边法治小事呢?让小编带您一起来看看,这一件件事情背后有多少法律知识值得我们关注!

 

  广州一男子溺亡小区人工湖 一审物业赔16万元

  2012年底,广州市海珠区一高档小区发生一起悲剧。男子韦某带着2岁多的孙女在小区人工湖边散步,落水死亡。今年,韦某家属状告物业公司索赔88万余元。

  韦某的儿子韦先生起诉称,根据2岁多的孩子回忆,当韦某和孙女行至湖边时,由于零食掉落到湖边石头夹缝中,韦某拾取零食时被湖边石头绊倒,前额撞到石块后掉落水中。由于当时没有保安,也没有摄像头,孙女哭叫后,才有保安陆续到现场,以至错过了最佳抢救时机。因此,小区物业公司负有责任,要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88万余元。

  经调取银行监控视频发现,7月21日下午3时57分,在韩女士取钱时,银行里进来了一名40岁左右的女子,还跟着一个10多岁的男孩。韩女士取完钱离开了银行,女子便拿出卡准备取钱,但她插了一下银行卡后,发现了韩女士未退出的银行卡,便先做出了一个让男孩不要声张的动作,随后就开始从韩女士的卡上取钱。在这个过程中,女子又让男孩到银行外面“放哨”,直到她先后两次共取走4000元钱后,才带着男孩急匆匆地离开了银行。

  不过,小区物业公司答辩称,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人工湖虽然未配备监控设备和栏杆,但四周有绿化隔离,也设置了相应警示牌。事故发生时,物业公司有保安巡逻,而且有3名保安参与施救。

  【案件审理】法院一审后认为,韦先生曾承认韦某事发当日有饮酒,平时亦有酗酒习惯,韦先生还签名确认了上述笔录。韦某作为成年人,应该可以预知到人体饮酒后对自身的精神行为均难以自控的特殊情况,因此韦某应承担此次事故八成损失。

  对于被告物业公司的责任,一审法院认为,事发人工湖旁缺乏救生设施和监控设备,亦无设立护栏、警示牌等措施。事发后被告的保安救援不及时,因此物业公司承担事故两成损失。

  法院核定原告的损失为69万余元,因此物业公司需要赔偿13.8万余元,外加2.5万元精神损失,物业公司被判赔偿原告16.3万余元损失。

  一审判决后,韦先生上诉。目前,该案尚在进一步审理中。

  腾讯网编辑有偿删帖5年受贿18万获刑五年

  34岁的赖某是腾讯汽车频道的一名编辑,在结识了专门从事网络删帖的男子赵某后,赖某以每条帖子1000元至2000元不等的价格,替赵某在腾讯网违规发布、删除信息,5年间收受好处费18.8万余元。一审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后赖某不服上诉,二审期间赖某撤回上诉。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市三中院已准许赖某撤回上诉。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赖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对于赖某对指控金额提出的异议,经查没有证据显示二人存在经济交往,故法院未予采纳。鉴于赖某到案之后能够如实交代犯罪行为,当庭有悔罪表现,并已退缴全部犯罪所得,法院可依法对其所犯罪行予以从轻处罚。

  结合本案其他情况,一审法院判处赖某有期徒刑5年。后赖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三中院,不过在二审期间赖某申请撤回上诉。市三中院认为,一审法院刑事判决认定赖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刑适当,故准许赖某撤回上诉。

  让孩子“放哨”女子从取款机取走别人4000元钱

  7月21日下午3点多钟,家住铁东对炉附近的韩女士到胜利南路对炉附近一家银行取钱。“当时就是一走神儿,拿着1000元钱就走了。”韩女士说,她完全忘了银行卡还插在ATM机里。直到两天后,她再想拿银行卡取钱时才意识到,银行卡丢了。但因为赶上周末,韩女士只是通过电话银行挂失,直到周一才到银行补办新卡。“新卡到手了,卡里的4000元存款没了。”韩女士说,她拿着新卡到ATM机上取钱,发现账户里只剩下200多元的零头了。韩女士立即从银行调取了取款记录,发现7月21日下午4时她取完钱后,立即产生了两笔取款业务,一笔取走了1000元,第二笔取走了3000元。韩女士这才意识到自己的银行卡被盗刷了,便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报警。

  【律师说法】对此,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张振律师表示,从别人遗忘在ATM机上的银行卡里取钱,故意不归还,我国法律学界主流的观点和司法实践支持以盗窃罪论处。因为钱在被取出之前在银行ATM机中存放,尚未脱离银行的管控,不属于遗失物,他人未经银行卡主人知情同意,取出并据为己有,属于盗窃行为。也有观点认为遗忘的银行卡是遗失物,他人取钱属于不当得利,应当归还,如拒不归还,将构成侵占罪。

  游客摔断腿旅行社赔3成因其旅游时未尽提示义务

  2015年8月11日,途牛旅游网客服对法晚记者表示,该网总部在南京,北京途牛是其在北京注册的分公司。北京的消费者在途牛旅游网选定旅游产品并下单后,可以选择到北京分公司签订纸质合同。

  2013年7月23日,王女士与北京途牛签订旅游合同,约定后者提供5天4夜“吉林-松花湖-长白山天池-镜泊湖双卧5日游”,旅游费用为每人1238元。

  2013年8月10日,王女士在长白山参加漂流活动时,自行拖拽皮划艇时摔倒受伤。

  “我被送到长白山中心医院,诊断为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左胫前皮肤挫伤等伤情,住院13天,共花了医疗费18000多元。”王女士说。

  王女士认为,自己之所以受伤,是因北京途牛合作单位管理不善所致。

  【法院审理】经过审理,朝阳法院认为,王女士作为成人,在参加漂流类活动时,即使没有提示,也应对自己的人身安全负基本的注意义务,北京途牛没有提示并非摔伤的必然原因。

  但是,根据旅游法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以明示形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警示。

  在履行旅游服务合同的过程中,不仅在合同中要有安全提示,也应针对具体的旅游活动情况予以提示。

  本案中,北京途牛作为旅游公司,在王女士摔伤前,可以通过提示、帮助拖行等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穿着易摔倒的鞋的王女士自行拖拽,故北京途牛未尽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

  2015年1月28日,朝阳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途牛承担30%的责任,应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赔偿4.5余万元。

  奶奶用低价卖房方式“赠”给孙子引发子女诉求

  黄老先生和李老太太夫妇有两个儿子黄一光、黄一明和一个女儿黄晶。长子黄一光英年早逝,其子黄辉宏一直跟着黄老先生两口子生活,老两口对孙子极其宠爱。

  老两口居住的房屋是老两口婚内购买的,登记在李老太太名下,一直由老两口和黄辉宏居住,黄辉宏结婚后也一直住在这里,照顾两老。2010年黄老先生因病去世,李老太太担心哪天自己也会离开,就想把房子赠给黄辉宏。

  于是,李老太太便以3万元的价格将该套房屋卖给了黄辉宏,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2014年,李老太太因病去世,在分割遗产时,黄一明和黄晶提出要分割老两口的房屋,这才发现房屋现登记在黄辉宏名下。黄辉宏说房屋是自己的个人财产,不再属于遗产的范围。

  黄一明和黄晶对此不认可,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李老太太怎么能独自决定赠与黄辉宏?李老太太单独赠与的行为无效。黄辉宏认为这就是自己的财产,就算单独赠与行为无效,现在房本也是自己的名字,自己也已经善意取得了该房屋。

  双方僵持不下,最终黄一明和黄晶一纸诉状将黄辉宏告上了法庭。

  【律师解读】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松律师认为,争议房屋是黄老先生夫妇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没有明确地约定,二人各占一半的份额。

  黄老先生过世后,虽未进行分家析产分割,但属于黄老先生的份额应有李老太太及三个子女共同共有。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共同共有的财产,应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虽然李老太太名义上是赠给黄辉宏的,但该房屋在房管局档案中记录的是买卖,所以该房屋物权的变动是基于一个房屋买卖的行为。李老太太未经其他共同共有人的同意,自行出卖房屋的行为应被认定为无效。

  (据新华网,法制晚报等综合)

关键词:游客,取款机,赔偿

责任编辑:李天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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