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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守住生命“红线”

来源: 河北新闻网 作者: 2014-12-01 15:5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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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并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作为修改安全生产法的主要起草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支同祥对新《安法》进行了要点解读。

  为什么要修改?

  支同祥说,《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实施以来,我国经济社会状况发生了深刻变化,安全生产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安全和发展的矛盾凸显,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针对这一状况,为更好地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必须修订安全生产法。2010年以来,国务院出台了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的一系列重要文件,这些重要文件要求需要上升为法律规定,并加强与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法律衔接。

  有哪些重大变化?

  支同祥说,从条款上看,现行《安法》共97条,新《安法》共114条,新增加17条占15%,修改63条占55%,新增和修改条数占70%。从内容上看,有六个重大变化:立法思路,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立法理念,强化以人为本、生命至上。调整范围,作为安全生产基础法,强化了各行各业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强化预防治本,重在预防,关键治本。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和负责人、管理人责任。加大安全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

  增加完善了哪些法律规定?

  支同祥说,增加了十二个方面的法律规定:增加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的职责。增加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规定。增加安全生产规划的规定。增加生产经营单位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的规定,将2005年以来,国家安监总局和财政部先后研究制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上升为法律规定。增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职责规定,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应履行的七项职责。增加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任免告知规定。增加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的规定。增加劳务派遣有关规定。增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规定。增加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规定。增加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增加了严重违法行为公示的规定。

  完善了十个方面法律规定:完善了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完善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规定。完善了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强化了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完善了安全生产工艺设备淘汰目录的规定。完善了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的规定。完善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租赁规定。完善了应急救援基地、队伍建设和演练的规定。完善了矿山井下、海上石油开采设备的安全管理规定。完善了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和调查报告公开的规定。完善了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加大了处罚力度,增加了处罚的额度,明确对事故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同时处罚,扩大了处罚的高低限。

关键词:安全生产法,红线,生命

责任编辑:纪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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