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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坐丈夫单车摔骨折 告四单位丈夫被判担责80%

来源: 金陵晚报 作者: 2014-11-15 11: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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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滑路段,丈夫骑电动车带妻子,双双摔倒,妻子骨折。夫妻责怪路面泥泞,伤者妻子将六合区公路管理站在内的四家单位告上法庭,理由是:路面坑洼不平湿滑,渣土车、混凝土车太多,公路管理部门失责。

开庭前,法院追加一名被告:骑车载人的丈夫。庭审中,四被告矛头直指第五被告,称其违规载人,可原告却当庭免责这特殊的第五被告。然而,最终的判决却是这第五被告承担了80%的赔偿责任。

案发

丈夫泥路上滑倒

妻子摔断左股骨

去年11月25日上午8点多,丈夫吉海骑电动车带妻子周晓外出,途经六合区马鞍街道六合职校路口南侧地段时,电动车突然打滑,夫妻二人摔倒,周晓左股骨折,花去医疗费等共计2.6万余元,且面临二次手术。

周晓夫妇认为,这场事故的发生,罪魁祸首是地面上那些湿滑的“泥土”。

但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并没有明确,只是称“事故责任不明”。

既然不明,周晓认为,这段路上的泥土,是附近工业园区的单位造成的,这些单位有几十台搅拌车,一直在路面上行驶,将路面压坏,造成坑洼,还将泥土泼洒在路面上,加上事发前两天正好下雨,淤泥覆盖了坑洼,导致其跌倒受害。

对此,作为管理部门的六合区公路管理站、六合区马鞍街道企业服务中心没能尽责管好路面,对于她的伤害,要承担连带责任。

于是,周晓将涉事的四家单位统统告上法庭,索赔5.5万余元。今年6月,六合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

“特殊的第五被告”

原告免其责

庭审前,法院结合案情,追加周晓的丈夫吉海为第五被告。

庭审中,公路管理站认为,周晓的事故与管理职责之间没有关系,公路管理站不应承担责任。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无法查清事故发生和路面泥土的关系,现周晓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事故与泥土有关,仅是自称,希望法庭能驳回其诉求。

针对公路管理站的这一观点,其他三被告均表示认可,此外,渣土车、混凝土车辆所属公司还强调,因为事发地点不在其厂区内,也不属于园区的道路,属于县属道路,公司不是县属道路的所有人,也不在道路上施工,更不是道路的管理人,他们和原告一样,只是行使了一个正常的通行权,和原告的受伤没有因果关系。第五被告吉海强调,如果不是下雨后泥土导致路面湿滑,他不可能会骑车摔倒,也不会令妻子受伤,在这起事故中,他也是受害者,作为道路管理方及泥土制造方的其他四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然而,其他四被告却将矛头指向了吉海。他们认为,吉海违规载人,没有尽注意义务,应承担责任。对此,原告当庭表示免责第五被告。

判决

被妻免责的丈夫

承担主要法律责任

尽管原告免责吉海,但法律上吉海却承担了主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吉海驾驶电动自行车载人上路行驶,速度快,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是该起事故形成的直接原因,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六马线”由公路管理站负责养护,事发时因雨天造成部分路面泥泞。但根据公路管理站提供的“公路路政巡查工作记录”,2013年11月18日和11月25日各巡查一次,两次巡查间隔6天,且巡查结果路况良好亦与实际不符。故公路管理站未能尽到养护职责,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法院认为,周晓的损害与企业服务中心之管理行为、工业园区的车辆通行行为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认定吉海应承担80%的民事责任,公路管理站应承担20%的民事责任。因周晓不要求吉海承担责任,故其相应的民事责任由周晓自行承担。

综上,判决公路管理站给付周晓5800余元,驳回周晓其他诉讼。

(文中人物系化名)

□金陵晚报记者 陈菲 通讯员 六研

关键词:周晓,被告,丈夫,泥土,路面,骨折,原告,民事责任,管理站,女子

责任编辑:景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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