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策划"深井杀人案"嫌犯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7月8日,海口中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郭某红故意杀人案,并当庭判决被告人郭某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某红,男,1969年出生。2013年9月和10月,被告人郭某红向被害人郭某分两次共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出具二张借条。2013年11月,郭某催促郭某红归还欠款,同年12月初,郭某红以到海南省海口市便可拿到钱归还欠款为由要求郭某一同前往海南省,后又谎称已于12月2日先行到达海南省海口市,要求郭某将上述二张借条带到海南,其在海南等候郭某。同年12月9日,郭某依约乘坐飞机从湖南省长沙市飞往海南省三亚市,郭某红得知郭某的启程时间后则于同年12月9日从长沙市乘机飞往三亚市,并在三亚市接上郭某。 2013年12月11日,被告人郭某红和被害人郭某从三亚市到达海口市,同年12月12日,郭某红带郭某到海口市万绿园游玩后,便带郭某到海口市龙华区滨海新村一理发店理发,期间,郭某红借故离开。12日19时许,郭某红趁天黑下雨,到龙华区滨海新村海景湾大厦旁路边用工具将一处下水道的井盖勾开,用事先准备的硬纸板铺在井口处作为伪装后,回到理发店接上郭某。郭某红谎称要搭乘出租车回住处,带领郭某快速从其布置的下水道井口处经过,并用雨伞挡住郭某的视线又故意用身体挤压,致郭某踩空后下半身掉入该下水道井口中。郭某红见郭某挣扎想爬上来,遂用手用力摁住郭某肩膀等部位将其强行推入下水道内,不顾郭某的呼救将井盖盖上,并用脚将井盖踩严实。为防止郭某爬出下水道井口,郭某红又找来一块木板盖住井口并将一片硬纸板丢弃在相邻的另一井盖上作为掩饰。期间,郭某因挣扎导致部分身体皮肤擦伤。随后,郭某红赶回其与郭某的住处,将郭某包内的二张借条撕毁及将郭某携带的物品丢弃,并于次日上午8时许乘飞机离开海口市。 被害人郭某在下水道内被困60余小时,直至同年12月15日上午11时许,郭某用自己的衣物结成绳子挂在下水道内的电缆线上,顺着绳子往上爬将井盖推开并呼救,被群众发现后被解救。经法医鉴定,郭某所受伤情为轻微伤。同年12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郭某红在湖南省湘潭县被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红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的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红为杀害被害人,经过预谋、设计将被害人推入下水道,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杀人未得逞,被害人所受损伤为轻微伤,属于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鉴于被告人郭某红的故意杀人行为属于实行终了的未遂,主观恶性极大且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险性大,法院不予从轻、减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郭某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被告人郭某红表示要上诉。(记者 毛雷 通讯员 敖日丹 胡坤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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