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婴独留车内摔落死亡 祖母曾祖父成被告
核心提示 3个月的男婴陶陶(化名)在祖母和曾祖父的携带下乘客车从厦门回贵州老家,途中,乘客下车休息,陶陶被留在车厢内睡觉。等大家重新上车后,陶陶被发现摔在座位下,呼吸困难,120赶到时已死亡。丰泽法院审理后判决,陶陶的祖母喻某和曾祖父樊某应承担40%的责任,被告运输公司承担60%的责任。运输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案件 婴儿乘车摔落死亡 去年2月28日,陶陶跟随祖母喻某、曾祖父樊某乘坐长途汽车从厦门出发,准备回贵州老家。林某和刘某系驾驶员。3月1日凌晨,车从沪昆高速芷江路段土桥收费站出站,并开往内江饭店停靠休息及用餐,驾驶员提醒所有乘客下车。当时,喻某与车上乘客均下车,樊某带着陶陶滞留车内。驾驶员随后要求樊某也下车,樊某遂将已入睡的陶陶放在车厢内的座位上。 大家吃完饭后重新回到车上,喻某发现陶陶摔落在座位下,抱起时发现其已呼吸困难。驾驶员报警并拨打120。医护人员赶到时,确认陶陶已死亡。 索赔运输公司被追责 去年3月18日,陶陶的父母委托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对陶陶进行鉴定。去年3月20日,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1.陶陶损伤系高坠所形成;2.陶陶损伤系生前所形成;3.陶陶系颅骨骨折、颅内出血而导致死亡。 2013年10月,陶陶父母将运输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丰泽法院受理后,根据被告运输公司的申请,依法追加陶陶的祖母喻某和曾祖父樊某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判决祖母曾祖父负40%责任 丰泽法院认为,樊某和喻某带着陶陶及另一小孩乘坐被告运输公司的客运车辆,双方之间形成客运合同关系且合法有效。被告运输公司作为客运合同的承运人,应依约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陶陶在运输过程中意外死亡,运输公司违反约定义务,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樊某和喻某受陶陶父母委托带着陶陶乘车,由于陶陶系婴儿,故樊某和喻某对陶陶有临时监护的职责,但两人中途下车,将陶陶留在车厢内脱离监护范围,在履行监护职责时明显疏忽,故亦应对陶陶的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陶陶及另一名小孩乘车时均支付了相应票款,且被告樊某和喻某是中途上车的,因此,被告刘某和林某作为驾驶员,清楚陶陶乘车的事实。车辆中途停车用餐时,被告樊某是在其他乘客都下车后,经驾驶员的要求下车的。虽然樊某最后将两个熟睡的小孩放在车厢内独自下车,但驾驶员作为专业人员,应比一个年近80岁的老人更具安全防范意识,而且没有证据证明两名驾驶员尽到了明确提醒的义务,或对车厢进行了检查,因此,两个驾驶员的过错程度更为明显。由于其行为是从事职务活动的行为,因此,其行为后果应由被告运输公司承担责任。对比被告樊某和喻某与被告刘某和林某的过错程度,丰泽法院认为,被告运输公司承担60%的责任,应向陶陶家人支付赔偿金32万余元,樊某和喻某则应承担40%的责任。 |
关键词:驾驶员,男婴,死亡 |